(维权网信息员陈子龙报道)自2013年5月13日郫县古城镇邻城村治保主任韩波、在某些幕后黑手的摇控下对成都维权人士陈云飞的殴打近一年来,没任何人及组织宣布对此负责或道歉。连陈先生的电瓶车及租房内的所有生活用品都不知下落。
2014年1月14日,陈先生就他被殴打报案后近8个月郫县公安局不立案向郫县人民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3月14日复议结果是裁定郫县公安局违法,行政不作为,要求郫县公安局自复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结案。
2014年4月7日,郫县公安局古城镇派出所给了陈先生一所谓的打人者韩波被行政拘留的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不仅事实认定部分“韩波是与陈先生因租房一事发生抓扯…"完全与事实不符不说,连“通知书”上郫县公安局该加盖的公章都没有。于是,他4月20日一纸诉状将成都市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4年 6月30日,新都法院发出传票,通知此案7月11开庭。原告陈云飞先生拿到传票,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后,7月2日作出维持裁定。于是原告陈云飞先生,7月14日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7月17日,新都法院在没完全了解情况下,判定原告陈云飞先生已过上诉期,于是发出7月23日的开庭通知。
7.23日开庭不到十五分钟,原告因曾提出案子管辖权异议,而正常法律程序没走完,法院就草草作出开庭,故提出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全体回避而休庭。
整个开庭有二十多人参加旁听。有近20名法警维持法庭秩序,法警们在法庭内外有两次超出职权的寻衅滋事,一度造成混乱。一次是野蛮干涉阻止成都农民维权领袖李廷惠穿T恤出庭。在原告陈云飞先生说出“让不让穿文明T恤出庭,你们法警说了不算,李春城、王立军、薄熙来说了也不算,拿出法律依据来,法律说了算”后,法警理性的不再阻挠。另一次,法警想强制要求参加旁听的群众,将已关闭或调成震动的手机放入包内,尽管旁听的群众反复解释包已装不下。为此,原告陈云飞先生提醒法警:你们还应该明确告诉旁听的群众将手机放在上衣包或裤兜,是放在左边包或右边包,是里包或外包,是…这样,法庭才恢复平静正常开庭。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柏光、刘培福,因开庭通知原告21日收到,来不及通知他们而未出庭。另一公民代理反腐巾帼秦香莲因堵车晚到也未出庭。
附一: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云飞
男 汉族 出生日期1967年8月13日 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长安路22号
《居民身份证》号110108196708139374 电话: 1398088八九六四
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郫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文 局长
住址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政府路15号附80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行初字第12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成都市公安局郫县分局,该被告住址在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政府路15号附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应当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与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的通知》(法【2013】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3】193号文件》无权改变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与审理。”的法律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成都市二、三圈层的14个区县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新都区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包括郫县”, 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某个部门系统的“通知”、“文件”、“决定”能凌驾于《行政诉讼法》之上,那我们还要这些法律干什么?这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置于何地?任其纵容泛滥,这必然是人治,就会继续出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治理下的“发布信息被转500次中学生未成年人被劳教”的闹剧;就会出现周强任湖南省委书记时期,李旺阳在国保控制下被自杀的悲剧;就会出现周强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评论““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的妄断;就会出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治理下的“同样是集资案,吴英被判死缓,而曾成杰被判死刑,行刑还不通知家属”的荒谬。如这样,我们就有义务提出“我不养这样法院”、“我不养周强”负责任的口号,提醒、帮助他们。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云飞认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行初字第128号《行政裁定书》是错误的。上诉人陈云飞在依法提起上诉的同时,鉴于造成本案错误来源于整个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上诉人陈云飞将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诉,请求立法机关纠正中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违法行为,以维护“中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此致
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云飞
代书人:李双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二: 回避申请
新都区人民法院:
鉴于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的以下行为:
1,本案4.29日立案,按规定法院应在5.29日前向原告提供被告的答辩状,然至今法院没有给原告。
2,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按法院系统上级的“通知”、“文件”、“决定”给出裁定,仍坚持由贵院受理。本人就裁定按时提出上诉后,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不做事实求是的调查,就妄断本人已过上诉期限,剥夺了原告上诉权。
3,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仍坚持听从法院系统上级的“通知”、“文件”、“决定”,而不是一丝不苟地遵守“行政诉讼法”,强制开庭。
故本人认为贵院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在坚持“法律不是挡箭牌,老子法院说了算”的路线,这将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及公平判决,按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告特提出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全体回避。
特此申请!
此致
申诉人 陈云飞
20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