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星期六

单利华:强烈谴责北京警方失踪孤儿胖胖

 
【编者按】孤儿胖胖失踪一事,本网曾在74日予以报道,见《反腐维权联盟成员被关押30小时后释放,7岁孤儿胖胖被失踪》http://wqw2010.blogspot.ae/2014/07/307.html
胖胖被失踪事件受到广大维权人士的关注,本文是江苏南通人权捍卫者单利华撰写并发在微信上的《强烈谴责北京警方失踪孤儿胖胖》的文章。本网全文转发,并将继续与人们一起关注孤儿胖胖的命运。

 昨日,接连接到网友、访民电话:孤儿胖胖失踪数日,杳无音讯!闻此消息,我很是惊愕!

胖胖黑龙江维权人马波收养的孤儿,今年两会期间我在京时遇到。孩子皮肤白净,浑身肉圆,甚是可爱。清楚地记得,201439日晚我在煤市街的麦当劳店与街道政法书记谈判结束,将两份汉堡包带给了他,吃完一份后,他轻声的央求还要再吃一份。我没有拒绝,我内心十分清楚孩子对美食的渴望。而我拮据的残疾母亲感叹马波大姐的仁爱之心,离京前还特意给孩子接济了200元,还答应孩子下回去北京一定给他买好吃的。

可是,这样一个人见人爱的孩子怎么一下子就失踪了?马波告诉我,72日下午两点,她和访民刘纯宝、王明基连同胖胖等人被一群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警察”动用四辆警车将他们分别铐押到金星、前门、龙潭三个派出所,审讯至30小时后才获释,电脑、手机、打印机全被搜走。等他们出来后,三个派出所的警察都相互搪塞、推诿,不把孩子还给她;报警后,警察都不出警,理由是马波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没有出警的义务;再去北京市公安局报案,不仅没打听到孩子的下落,还差点再度被送进久敬庄黑监狱。

这里,暂不谈“警察”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证件、没有传唤证、传唤30小时等是否违法,且说说北京“警察”们从羁押孩子到孩子失踪再到报案不出警,是怎样的作为?

《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公安机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是天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年仅7岁且患有自闭症的胖胖,依法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但他的住所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没有承担法定监护责任;国家没有根据胖胖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无奈胖胖的外婆将孩子托付给了信任的马波,马波等人悉心照顾,孩子从言语缓慢到畅所欲言,从面无表情到活泼可爱,从目光呆滞到眼神明亮,与在京访民们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这些无不倾注了访民们的心血!三年来的抚养,马波已成为了事实的监护人。一次传唤,孩子就不见了,孩子是受到恐吓发病了?还是被拐卖了?还是被政府另行安排了?所有这些马波等人以及其他公民都依法享有知情权!马波等人即使涉嫌违法,也应依法传唤!但无论怎样,其行为都不可波及无辜的患病幼童,北京公安无权动用暴力将孩子单独羁押上警车,无权关押,孩子失踪报警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这与血缘毫无关系,警方依法出警、笔录、侦查更是职责所在!

马波等颠沛流离、无家可归的访民们无私为社会承担了监护责任,减轻了社会负担,理应受到政府的大力宣扬!表彰和奖励!因为他们身上散发着人性的光辉!散发着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仁爱美德!马波等人虽为访民,但他们是不甘做奴役的人们,如果没有浩瀚的访民抗争,贪官会更贪,邪恶会更肆无忌惮!在此,呼吁更多的公民朋友加入寻找孤儿胖胖的行列!同时强烈谴责北京警方乱作为、不作为导致孤儿胖胖在北京的派出所里离奇失踪令人发指的恶劣行径!更奉劝那些吃皇粮者,在这样一个道德缺失、良知缺失、法律缺失、正义缺失的年代,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今天的执法者明天就可能沦为上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