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人系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7月18日晚,肖疑飞的妻子欧阳小红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肖疑飞当晚被不明身份的人绑架,下落不明。7月19日欧阳小红与我取得联系,希望我能帮他找到肖疑飞的下落。当日上午我在长沙与欧阳小红见面,并通过省纪委领导得知肖疑飞是被永州市有关司法机关控制,中午时分,永州市检察院一涂姓检察官用15116510990手机号给肖疑飞的父亲打电话,称肖疑飞在永州市检察院,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希望家人为其送些换洗的衣物。为此,肖疑飞的妻子欧阳小红与我所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委托我作为肖疑飞的律师,并随他们的家属一同连夜赶到了永州市,当晚我和家属在永州市长城宾馆见到了永州市检察院的三名办案人员,他们向欧阳小红送达了肖疑飞因滥用职权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家属通知书。我和湖南湘成律师事务所的蔡振宇律师也向办案人员递交了委托书、律所函和会见函,希望他们能安排会见。
2014年7月20日上午十点,永州市检察院安排我和蔡振宇在冷水滩公安分局执法办案区的审讯室会见了肖疑飞,肖疑飞声称自己没有犯罪,而是永州市相关机关在打击报复他,要求我们为其申诉,并向社会广泛揭露。会见完毕后,我们要求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遭到拒绝,要求其告知我们肖疑飞的指定居所地在哪里也遭拒绝,为此我们提出了下次会见如何联系的问题,办案人员告知我们以后到这里来(指冷水滩公安分局)直接向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并说明15116510990手机号为我们联系号码。
2014年7月28日,我再次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提出会见要求。该局法制科经电脑查询告知我肖疑飞的指定监视居住没有交他们局执行,建议我找冷水滩检察院。我找到冷水滩检察院反渎局领导,他们称也不知此事,建议我与市公安局联系。为此我赶到市公安局,好说歹说进了市公安局的大门,来到了市局法制科,经法制科谢(音)姓副主任会同法制科办公室查询,明确告知我肖疑飞也没有交付市局执行。而此时市检察院的办案手机关机,办公室坐机也无人接听。
凭经验,我在没有别的途径下,直奔永州市纪委的双规点“长丰苑”,在那里我找到了宾馆总台的服务员,询问肖疑飞是住在哪里,并向其出示了律师证。处于对律师职业的尊重,服务员告诉我肖疑飞确实在他们宾馆。但会见需要我和市检察院的人联系,我告诉她我只有一个联系电话,现在已关机。于是总台女服务员要一位男性工作人员(不知身份)与检察院联系,他拨打了涂晓震的另一个号码。涂称自己在外地出差,电话挂断后不久,我的手机也收到了涂检察官的一条短信,称他在外出差,要我与邓局长(13349665967)联系。我拨打该邓局长电话,提出会见要求,他答复我直接与凤凰园中心派出所联系,我赶到派出所找到了他们几个所领导均不知此事,我便再与邓局长联系,邓要我找一位叫唐灵军的中队长。而这位唐队不在所里,好不容易问他的手机与他联系上,他要我在所里等候,直到十一点半,这位中队长才回来。我询问肖疑飞是否交予他们执行,他说是的,我问你们派出所归哪个分局,他告诉我该派出所刚成立不久,直属市局;我问你们市局怎么没有登记,你们派出所领导也不知道这回事,他回答我说是市检察院直接与他联系的,还没来得及给领导汇报。我将会见函交他后,他以需向领导汇报为由要我等待他再通知,并说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第二天上午十点半,唐灵军通知我在市检察院执法办案区会见了肖疑飞。肖疑飞告诉我,市检察院一直没有讯问他,但每天的上午和晚上九点到十二点都会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分批给他做思想工作,找他谈心,希望他提高认识,主动认罪,并说他和蔡瑛、浦志强均是中央纪委确定立案的。说他滥用职权的案子本身没多大问题,但背后牵涉的关系太复杂,已经触及了共产党的底线,并声称不是永州的领导要报复他,如果他能主动认罪,可以最轻判个缓刑,而且被扣的财产可以返还给他,为了家人的生活,他甚至愿意配合办案机关要他承认什么就承认什么,而办案机关要他自己承认犯罪事实,可肖疑飞说自己真的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况,不知道承认什么才能如他们的愿,他谈到每天晚上来找他谈心的情况称,他们每天这样,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睡眠,且每天二十四小时有专人看守,陪在他的床边,两人一组,三个小时一班,轮流换班。那些人故意搞得声音很大,让他不能好好睡觉,这样下去,他已无法承受,他会被他们逼死。在7月23日,他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会见律师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由于时近中午,唐灵军一再催促我,而肖疑飞尚有好多事情还没讲完。我便提出下午继续会见,唐回答说下午要提讯,我说那明天,他说明天也要提讯,不得已,我只好于2014年7月31日晚赶到永州,希望能于八月一日继续会见肖疑飞,并请办案机关安排时间接待我,听取我的意见,但无人理睬,他们便开车走了。
七月三十一日晚十一点,我赶到永州后,忽然想起上次会见肖疑飞时,肖疑飞告诉我办案机关每天晚上9点到12点在找他谈话。于是我要谢阳律师陪我一同到“长丰苑”办案点探个究竟。我们先到服务台登记住宿。服务员告诉我们已客满,我们问101住人没有,服务员说101是一位他们公司的王书记住了,在谢阳与服务员交谈过程中,我去敲了一下101的门,无人应答,服务员提示我不要影响客人休息。我便来到大厅,不到两分钟,市检察院的邓局长等三人从里面出来,我笑着问:你们是否在夜审,他们笑而不答的走了。我和谢阳也离开了宾馆。由于到现在都没有会见到肖疑飞而无法确定他们是否还在傍晚继续“谈心”。在一起出门时我提出明天要会见肖疑飞,邓局长要我直接和公安机关联系。
八月一日上午,针对永州市相关办案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我找到永州市政法委希望政法委出面协调公安和检察院在会见问题上相互推诿的情况,没想到市政法委的那位办公室主任,首先质问我的委托书上肖疑飞夫妻的签名是否属实,进而怀疑我的律师证是否真假,我将身份给他,他称没有识别系统,无法核实。他说肖疑飞的律师是蔡瑛,后来进来一位“盛”姓领导,他自称曾去省司法厅协调过这个案子。他查看了我的律师证和委托手续,并且记下了我的联系方式,他答应帮我协调,从市政法委出来直奔凤凰园中心派出所。我和袭祥栋律师(因家属解除蔡振宇的委托,已另行委托山东袭祥栋律师作为肖疑飞的辩护人)将会见函交予唐灵军,唐答复需向领导汇报。并称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袭律师因来自山东,又遇周末,希望能在当天下午安排会见,即便是晚上也行,唐灵军说要与检察院联系。八月一日下午,我们一行赶到市检查院,但反渎局一位副局长在大厅碰到我们,称该案情况他不了解,我们要他联系一位办案人员,他称有急事要出去。我们来到九楼确认反渎局所有办公室均无人,只好来到五楼找到了市检察院的纪检组长(好象姓卿)。他初步听完我的介绍后安排我们到大门口的信访接待中心,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并将反渎局的屈中平副局长通知过来,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①会见的问题他们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存在违法;③提出律师要了解案件情况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④对律师要求办案人员听取意见的建议,尽快安排办案人员接待。在谈话过程中纪检组长走了。由于山东袭律师提出他远道而来,希望尽早安排会见,且提出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而不是仅仅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由于屈局长说具体会见事宜要我们与执行机关联系。由于袭律师会见心切,我们再次来到“长丰苑”希望能依法会见到肖疑飞。我们到“长丰苑”已近下午六时,当时大厅站着五名不明身份的彪形大汉,阻止我们入内,我们说明来意并出示律师证后,他们自称是警察,在此执行公务,袭律师提出请他们出示一下执法证,他们置之不理,并说已向领导报告,要我们坐在大厅等候,等了近一个小时仍不见领导到来,而这些人又不肯亮明身份。我只好于七点十四分拨打110,希望110能查明这几个不明身份者的真实身份。大约十多分钟后,110来了三个干警,他们说这些人是警察,但拒绝了查看执法证的要求,在我们一再要求下,一位110干警向派出所领导汇报。又过了十多分钟,派出所来了一位肖姓领导,查看了我们的律师证,对我们提出的查验要求置之不理。而对我们提出的会见要求则称已通知市检察院,一会他们会来人。大约等了近一个小时,仍不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相反110的同志要我们到宾馆外的马路上等候。直到晚上八点多,我们才去吃晚饭。晚上九点多,我们仍未得到通知,只好离开。
八月二日上午,凤凰园派出所的唐灵军打来电话通知我,称他们已得到市检察院的决定。律师会见肖疑飞必须经市检察院批准。下午我联系上市检察院反渎局邓局长核实,律师会见肖疑飞需要批准确实是市检察院决定的。
我认为永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肖疑飞案时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对肖疑飞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法律依据,涉嫌打击报复或变相限制其控告申诉。
二、安排律师在专门的讯问场所会见违反《刑诉法》的规定。
三、肖疑飞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而永州市检察院将该案设置为需要批准会见违反《刑诉法》规定。
四、对律师提出要求办案机关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至今没有答复。
五、屈中平认为律师提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刑诉法》的曲解。
六、办案机关拒绝将肖疑飞的指定居所地告知律师,严重妨碍了律师的辩护权。
七、办案机关对肖疑飞在监视居住期间,经常在晚上九点至十二点对其“谈心”,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是一种变相刑讯逼供。
针对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违法行为特提出控告, 请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和纠正。
控告人: 龙中阳(肖疑飞辩护人)18975386098 201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