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包天青报道)2014年8月1日上午,人权律师刘士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提交今年5月份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滥用职权“刑事拘留12天转行政拘留10天”一案要求立案。法官收下了证据材料,却拒绝出具证据材料收据。为防止法院仍出现收取材料后无音信的现象发生(据上海访民透露,法院对行政诉讼的案子收取材料后不立不裁的现象持续至今),特把此信息公布网上,让公众见证专制国法院是如何对待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2014年5月13日下午5时许,刘士辉律师到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朋友陈建芳家里吃饭,刚到陈建芳家门口就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员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陈建芳和许建军。刘士辉律师被刑事拘留12天转行政拘留10天、陈建芳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候审、许建军被恐吓威胁之后次日凌晨2时释放。
2014年4月9日,刘士辉律师遭广州当局毒打抄家并被非法驱回内蒙老家。因刘士辉律师为长期受专制压迫的民众伸张正义,2009年8月被吊销律师执照。但刘士辉律师仍不停止帮助人权被侵犯者抗争,因此广州当局对他恨之入骨,将他又打又骂迫使他签下“自愿离开广州,2014年不再踏入广州半步”的特务治国特色的“保证书”。
当时109位上海公民获悉刘士辉律师的遭遇后联名声援,有的走上街头打出2副横幅:“上海公民声援刘士辉律师被驱逐出广州”、“刘士辉律师遭毒打再次证实中国无人权”
。
被吊照的律师会更受到人权被侵犯者的信赖和爱戴,因为他们不受独裁体制的遥控。所以在刘士辉律师被驱回内蒙老家后,上海公民以各种方式邀请刘士辉律师到上海为受公权力侵害者提供法律帮助。2014年4月27日,刘律师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被阻止登机去香港中文大学做2个月的访问学者后决定留在上海做律师。然而,刘士辉律师在上海为人民服务仅仅半个月,上海当局对其采取抓捕驱赶的行动。刘律师不肯接受被非法驱赶的待遇,就被送到浦东新区看守所拘押12天,后国保将刘士辉律师从看守所大院暴力绑架塞入汽车时恶狠狠地威胁说:“以后不许再来上海,再来砸断你的狗腿。”用暴力手段将刘律师强行绑架到浦东国际机场,勾结内蒙国保通过特殊通道登机飞回内蒙。目前,刘士辉律师在上海坚持用法律说话。
本网将持续关注刘士辉律师的人身安全及其诉讼案件进展。
链接报道:
百余名上海公民抗议广州当局驱逐人权律师刘士辉(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4/blog-post_9170.html
附:刘士辉律师的《行政既行政赔偿起诉状》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士辉,男,出生于1966年2月12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9组。身份证号码:150428196602121116。电话:13640886848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电话:021-50614567
负责人:张俭,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20214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确认被告将原告超期处罚(羁押)2天的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承担因违法拘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89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3日傍晚,原告到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朋友陈建芳家里吃饭,刚到陈建芳家门口,突遭被告雇佣的七八个黑社会人员围堵,后来被强行抓入被告处。5月14日下午三点许,两个上海便衣国保对原告进行审讯,宣布“上海不欢迎你”,指令原告“从上海滚蛋”。原告不肯接受被非法驱赶的待遇,说明还要在上海寻求律师重新执业。国保斥责道:“你就死了这条心!上海不可能让你做成律师的。”原告坚持做不做律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坚持即便最终做不成,我也要尝试一下。国保发现无法迫使原告主动离开上海,最后悻悻而去。14日晚上,被告工作人员宣布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将原告刑事拘留,投进浦东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原告曾经晕倒一次,并出现右手食指麻木,看守所进行了抽血化验。刑拘期间,除了5月25日下午被告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简单询问并告知次日将释放的消息外,没有其他警察对原告进行过提审。
5月26日,在被刑拘12天后,原告被释放。直到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才给原告一份当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此时原告才知道释放是因为“刑事转行政拘留”:用12天刑拘期限折抵了10天行政拘留,造成超期处罚(羁押)2天(见证据1-2)。
原告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拒绝返还身份证,并且不顾原告的呼叫和挣扎,甚至不顾原告行李箱还在朋友处的事实以及置原告一再要求到朋友处带上行李的强烈要求于不顾,当即用暴力手段将原告强行绑架到浦东国际机场,并即刻与家乡国保通过特殊通道登机飞回内蒙(见证据3)。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从看守所大院暴力绑架塞入汽车时,还不忘恶狠狠地威胁:“以后不许再来上海!再来砸断你的狗腿!”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刑事转行政拘留纯属政治构陷和迫害,其违法性人所共知,不言而喻。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被告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989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刘士辉
2014年8月1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