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

刘士辉律师依法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拒不立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包天青报道)2014811日,人权律师刘士辉(2009年被剪牌、2014年被驱赶出广州)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查询分别于2014728号邮寄的“被阻出境案”(因当时立案庭拒收证据材料)及201481号向立案庭当面提交“非法拘留案”的2个行政诉讼案子。立案庭庭长向刘士辉律师表述了两个案子不能立案的意思。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而中国大陆法院如此不讲法,还怎能依法治国?法院有法不依,老百姓有冤到哪里去告?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诉权的公民不是公民,更不是国家的主人,而是奴隶。

附:刘士辉律师的2个行政案子的起诉状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士辉,男,出生于1966212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9组。身份证号码:150428196602121116。电话:1364088684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启航路800号。电话:021-31366100
负责人:张仕昌,系上海机场边检站站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14427日阻止原告出境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阻止原告出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8986元。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427日,原告持本人港澳通行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两个月签证、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赴港逗留(D)签注以及从上海到香港的机票、登机牌(见证据1-4),欲在浦东国际机场前往香港中文大学参加为期两个月的短期访问,结果在浦东国际机场边检站关口被边检工作人员拦截。原告被带往边检的办公室,原告询问为什么被拦截,边检窗口负责人徐警官(警号034954)告知:“接上级有关通知,所以不准你离境。”原告询问是哪个部门以什么事由和根据阻止原告出境,徐警官支支吾吾,百般躲闪,一直不肯告知;另一主要负责人梁警官(警号034745)则称:“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六)项的规定,阻止你出境。”而《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下:“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程序阻止原告出境,既没有阻止出境的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纯属违法行政,被告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被告非法阻止原告赴港,共给原告造成差旅费、误工费等各类经济损失28986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
                                2014728
附:本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6份。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士辉,男,出生于1966212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泉社区居委会9组。身份证号码:150428196602121116。电话:1364088684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电话:021-50614567
负责人:张俭,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20214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确认被告将原告超期处罚(羁押)2天的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承担因违法拘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890元。
4、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513日傍晚,原告到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朋友陈建芳家里吃饭,刚到陈建芳家门口,突遭被告雇佣的七八个黑社会人员围堵,后来被强行抓入被告处。514日下午三点许,两个上海便衣国保对原告进行审讯,宣布“上海不欢迎你”,指令原告“从上海滚蛋”。原告不肯接受被非法驱赶的待遇,说明还要在上海寻求律师重新执业。国保斥责道:“你就死了这条心!上海不可能让你做成律师的。”原告坚持做不做律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坚持即便最终做不成,我也要尝试一下。国保发现无法迫使原告主动离开上海,最后悻悻而去。14日晚上,被告工作人员宣布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将原告刑事拘留,投进浦东第一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原告曾经晕倒一次,并出现右手食指麻木,看守所进行了抽血化验。刑拘期间,除了525日下午被告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简单询问并告知次日将释放的消息外,没有其他警察对原告进行过提审。
526日,在被刑拘12天后,原告被释放。直到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才给原告一份当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此时原告才知道释放是因为“刑事转行政拘留”:用12天刑拘期限折抵了10天行政拘留,造成超期处罚(羁押)2天(见证据1-2)。
原告被释放,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拒绝返还身份证,并且不顾原告的呼叫和挣扎,甚至不顾原告行李箱还在朋友处的事实以及置原告一再要求到朋友处带上行李的强烈要求于不顾,当即用暴力手段将原告强行绑架到浦东国际机场,并即刻与家乡国保通过特殊通道登机飞回内蒙(见证据3)。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从看守所大院暴力绑架塞入汽车时,还不忘恶狠狠地威胁:“以后不许再来上海!再来砸断你的狗腿!”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刑事转行政拘留纯属政治构陷和迫害,其违法性人所共知,不言而喻。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被告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989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
                                201481
附:本诉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