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星期日

公安局拒绝公开报警信息 洛阳西工法院判决其败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95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向暴力拆迁受害人王继红送到了(2014)西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责令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由洛阳市公安局承担。这意味洛阳市公安局一审败诉。

2014430,暴力拆迁受害人王继红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受害人的报警记录、警察出警车号、出警人员姓名以及处理结果。在此之前,王继红因遭遇暴力拆迁而报警,再无消息。

2014520,洛阳市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拒绝公开受害人的报警记录、警察出警车号、出警人员姓名以及处理结果。

王继红不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张小平和倪文华代理。庭审开始,审判长就宣布本案审理将现场直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代理人旁若无人,与现场直播员交头接耳。倪文华指出,洛阳市公安局代理人在法庭上交头接耳,不仅是对原告方不尊重,更是对法庭的藐视。奇怪的是,法官不但不指责被告,反而责怪倪文华多事。在法庭上,王继红的代理人张小平和倪文华据理力争,而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代理人竟然以该信息属于“保密”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可谓胡搅蛮缠了。

庭审结束后,倪文华在阅读笔录时,发现书记员遗漏了审判长宣布“本案现场直播”的内容,要求书记员补记。书记员请示后,拒绝补记。原告方以书记员不能如实记录庭审全过程而拒绝签字。有人担心,原告方拒绝签字,可能会激怒法官,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倪文华说,对法官的违法行为我们不能无动于衷。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为洛阳市公安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而判其败诉。这一判决,更坚定了洛阳市拆迁受害人的依法维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