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星期六

张磊律师就郭飞雄案要求天河看守所纠正违法行为


张磊律师:关于请依法督促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纠正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本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指控显然根本不能成立)被告人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的辩护人,本人在会见杨茂东的过程中,发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存在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贵院提出,请贵院依法督促天河区看守所纠正。

一、在会见中,杨茂东告知我,其于201388日被关进天河区看守所,至今一年两个月零两天时间,没有任何一天有过任何一分钟的室外活动(即没有任何放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二、杨茂东还告知我,他所被关押的监室,长时间有三十余人被同时关押,而监室总面积只有三十平方米左右。

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以上两点事实及法律依据,杨茂东曾多次向天河区看守所提出过,要求天河区看守所依法保障,但是天河区看守所置若罔闻。

三、由于长时间没有室外活动,且缺乏阳光照射,杨茂东的身体状况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天河区看守所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从201474日起扣押了其姐姐给其购买送来的药品。这损害了杨茂东的身体健康权利。

四、自201474日起,天河区看守所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扣押了杨茂东的姐姐给他邮送的书籍。这损害了杨茂东“阅读书报”的权利(《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以上四点,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作为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律监督机关提出,请贵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天河区看守所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张磊
2014109

附:与杨茂东的会见笔录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