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0月10日上午9点,原告张小平、马桂英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第二次开庭,增加了小所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委托倪文华、王继红代理,旁听区座无虚席,有许多人只好站着旁听。
3013年1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小所村民委员会和该村党支部向涧西区人民政府申请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2013年1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2013年1月24日,张松寿的房屋被法院强拆了。效率虽然高,但忽视了程序公正,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辩权。
也就是说,去了假日,区政府只用了二天时间,就作出了决定收回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本没有时间进行调查,更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张松寿的宅基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其人早已去世,有其妻子马桂英及其子女继承。但涧西区政府作出上述决定前,没有告知其继承人,更没有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仅凭小所村二委的申请,立即予以批准,是极不负责任的体现。
庭审中,倪文华指出,该党支部无权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与村委会共同的申请无效。第三人村委会辩称“党支部盖章是作为见证人”,但并没有否认党支部无权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至于村委会所谓党支部作为“见证人”的说法,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也。合同有可能需要见证人,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书也要见证人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纯属信口开河,也是闻所未闻的奇闻。明明是党组织干涉村民自治,却美其名曰“见证”。
被告涧西区人民政府口口声声说其程序合法,但始终不能出示有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应当审查哪些材料的程序性文件,就谈不上程序合法。倪文华指出,程序是否合法应当依据程序性的文件,被告不能出示该文件,应当视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人申请收回集体土地所提交的会议记录是复印件,原告方不予认可。况且,该复印件的会议记录并没有关于收回集体土地的决议。
涧西区政府作出了三项决定,其中第二项决定是“小所村委按照《洛阳市先进制造业聚集区村庄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相应补偿”。其错误明显:
首先,征收是行政行为,村委会无权也无义务对原告进行补偿;
其次,所谓“相应补偿”并无具体的数额,难以操作。故原告的权利难以到保障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