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星期六

刘正清律师:举报信——举报北京一中院翟长玺法官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2014418日判处张宝成有期徒刑2年【案号:(2013)海刑初字第2972-2号】,张宝成不服该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46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一中刑终字第1590号】作出“驳回张宝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现就该院违法法律程序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案二审应依法开庭审理,翟长玺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却不开庭审理

本律师于2014512日下午会见张宝成时,张宝成告知本律师:北京一中院经办法官提审他时,他明确向经办法官提出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同时本律师也于2014515日通过邮局特快专递向该院书面提出《要求二审开庭法律意见书》指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均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本律师要求你院开庭审理。”

特别说明:关于对《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要上诉人(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就要开庭审理,至于其异议是否成立那也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认的问题。
据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翟长玺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应对该案开庭审理,否则本辩护人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其拒不开庭审理。因本辩护人不配合其违法行为——借律师走过场来“完善”其诉讼程序,反而倒搭一耙向广州市律协投诉我没提交二审辩护词。
为此,特向北京一中院举报翟长玺法官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说明:翟长玺法官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侵害的对象是《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二、本律师特郑重告诫翟长玺法官:

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周永康及其余孽乱法之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那么“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古有曹操借粮官之头稳定军心(见:《三国演义》第17回),近有“五人帮”文革乱法,帮主高高挂起,喽啰“四人帮”入狱、蝼蚁“三种人”被清理!历史经验殷殷可鉴!不可不察!作为芸芸众生为稻粱谋的你我,诚如司马迁所言“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父母,顾妻子。”此乃人之常情!纵使你抵挡不住邪恶,那么以现行法律作挡箭牌虚与委蛇消极应付,不仅不会有杀身之祸,而且也不会影响你的稻粱谋!

为此,本律师再次重申:本辩护人为了维护法律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不配合其借律师走过场来“完善”其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是捍卫我国现行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是坚决抵制不法之徒利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的正义之举!是实践习李新政的“依法治国”!本律师绝不为避一时之祸而苟且替任何违法者背书买单!

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深知:在当下我的这一举报你院未必能得到妥善解决,但本律师仍要作此努力,俟:为未来作证!为未来保留本律师曾作过的努力和抗争!

举报人:刘正清
联系电话:13543432448
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