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下午1点多,户县甘亭镇书记仝新、镇长何龙勤带着镇上三四名干部,雇用我们小丰村村长焦宽富的推土机开进我们五组的农田,推铲土地准备砌围墙,遭到五组村民的强烈反列,我弟赵宝院上前大声质问非法占地的干部:“为什么卖地不开社员会?”并阻止推土机铲地。五组组长陈炳义见赵宝院阻挡,气势汹汹地脱掉棉衣大骂道:“轧!给死里轧!这么大的小丰村,这么大的甘亭镇,还埋不起一个人?十个人都能埋得起!”陈炳义叫骂不休,赵保院说道:“今天不开村民会,把我轧死了,我也不起来!”
从下午1点挡到4点,在一旁的村民张粉娥上前拉着赵宝院的手说:“宝院叔,你快起来,看车把你撞了。”赵保院头不抬,眼不睁,摆手说:“你不要管。”张粉娥拉了十几分钟,看到推土机开到跟前,急忙向后退去,推土机直接轧上了赵保院,赵保院当场死在镇、村、组三级干部眼前。甘亭镇书记仝新、镇长何龙勤当时在现场,没有制止陈炳义的叫骂,没有叫推土机停下,更没有理会村民提出的问题,仝新还说:“他不怕死,就给死里轧。”赵宝院遗体被送到县医院,医生检查结论:“心脏骤停,胸腔挤压综合症,抢救无效4点30死亡。”
我们要求追究违法占地、残杀村民的凶手,向户县公安、检察院、法院投诉了多次,户县公安局给我们的书面答复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户县检察院的答复是“不符合立案监督的法定条件”。残杀赵宝院的凶手及指使的官员、干部,至今没有一个受到任何追究。
2003年,甘亭镇政府买通了小丰村村组干部,没有召开一次村民大会,没有任何征地审批手续,强占我们村四、五组土地44亩。事后我们村民才逐渐了解到事情的一些内幕。镇党政官员用的手法是先占后批,少批多占。镇党政官员强占耕地、轧死村民赵宝院是2003年的事,惨案发生两三年后,我们才知道,有个《陕政土批〔2005〕76号“关于户县200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这个文件是陕西省政府2005年签发的;省政府这个批文“同意将小丰村11.412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而镇党政官员实际占我们小丰村的耕地44亩,大部分用来给甘亭镇党政府干部建住宅。甘亭镇官员在2003年5月与小丰村村组干部私下谈妥,在2003年9月15日给小丰村划款一百万,10月23日划款八十五万,全部被村长焦宽富截留十个月,到2004年7月部分款才陆续划到小组账上。政府私下密谋弄虚作假强行征地,究竟给了多少征地补偿款?村民总共分了多少?剩余多少?一直没有公布帐目。
赵宝院被轧死后,镇政府官员连给受害人家属说一句安慰道歉的话也没有,并且几次以非法手段误导引诱受害人家属在官员逃辟责任的书面材料上签字。
我们作为赵宝院的亲属,十几年来几百次上访,没有讨到任何公正。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拒不立案,我们给公安局送了一面不作为的锦旗,但并没有引起领导们重视,还是不立案。2013年3月底,张英娃到县检察院控申科要求收回我们的锦旗,控申科的一位官员说:“锦旗扔到垃圾堆了。”张英娃听了非常生气,我们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希望变为彻底失望。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开创反腐倡廉的新风,而户县这些机构和官员却和中央对着干,故意包庇犯罪。
甘亭镇是户县县城所在地,县、镇党政机构都设在这里。对镇周边土地的违法征占,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我们小丰村也不能幸免。1999年,镇政府指使,由开发公司征用我们五组的耕地搞房地产开发,没有国家的征地批文。我们五组村民每人应分6300元征地补偿款,由于个人恩怨,为了报复,组长陈炳义坚决不给我们赵宝余、赵宝院弟兄两家应该分的钱。组长对我们村支书张文武说:“他们应该分,就是应该分,我就是不给他们分。”赵宝院住的两问厦房年久失修,2002年全部倒塌,赵宝院和媳妇只好借住在别人家两间破厦房里,雨天外面大下,屋里小下,要钱组长不给,房子无法盖,逼得媳妇与赵宝院离了婚。
2001年,已是分钱的第三个年头了,开发金司开始施工建京兆小区,赵宝院前去阻挡,他说:“你们不要在我这片地上施工,卖地钱我没有得到分文。”开发公司领导两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解决,但组长陈炳义还是坚持不给分文。赵宝院第三次去阻挡,开发公司老板打了110,警察来后不分青红皂白,不问阻挡原因,几个人把赵宝院就给警车上拉。把赵宝院拉到甘亭镇派出所后,几个人把赵宝院乱打了一顿,又送到看守所关押一个月,罪名是妨害公务。
赵宝院被关以后,家里的一头牛、十九只羊、三条狗、四只鹅当即无人照管,死的死,丢的丢,所剩无几,剩下的卖了六百元,损失一万多元。赵宝院一个月后回来,看到自己一手饲养看管的家畜家禽毁于一旦,痛苦不己,泪流满面。2002年他告到户县法院,才要回了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全部还了买家畜家禽的欠款。
直到2012年,村主任焦宽富才给了我们3万元,算是给赵宝院的人命赔偿。赵宝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是家破人亡。他的悲惨遭遇完全是由于干部的违法征地、打击报复和公安机关助纣为虐进一步加害造成的。 国家法律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年了,我们作为赵宝院的亲属,从未放弃为赵宝院讨公道。我因到北京上访,被公安人员押回户县,受到审问、关押。我们要求党和人民政府依法办事,追究赵宝院被无辜关押、被镇、村、组三级干部残害致死的罪犯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甘亭镇小丰村五组村民
遇害人赵宝院的嫂嫂:张英娃
2014年11月25日
(来稿照登,文责由作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