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星期四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村民李开平诉青羊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2014112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村民李开平诉青羊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

200744日,成都市国土局青羊分局向苏坡乡清坡村2组、3组、8组发出土地征收公告,共计征收3个村民小组800多亩土地,在没有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安置过渡费、拆迁奖励费、综合补助费、附作物补偿费等以每人近5万元进行打包安置。许多村民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情。

于是,家住清坡村2组的李开平自2013年以来,围绕清波村2组的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情况,分别向青羊区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局、建设局等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

201481日,李开平再次向青羊区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1、公开苏坡乡清坡村2组安置补助费的到账证明;
2、清坡村2组土地补偿款的到账证明;
3、清坡村2组的附着物补偿协议、附着物补偿费42190元的领取凭证、附着物计算标准、附着物的详细清单。
4、新增人员以3500/平米购买安置房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
青羊区国土局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无法提供”或“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李开平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依据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及时、全面、准确的给予答复。

青羊区法院组成了由霍颖任审判长、张千书任代理审判员、李丽萍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于1127日上午开庭审理李开平诉青羊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四案合并”案。被告方青羊国土局委托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玫、青羊区国土局副局长李洪梅出庭应诉。

原告方李开平的委托代理人苟利、吴俊梅作出如下答辩:

1、《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就是被申请人青羊区国土局在履行征地拆迁职责过程中制作、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都是与申请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说明公开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就能够导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除非被申请人青羊区国土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什么时间的信息能够公开,什么时间的信息不能够公开。因此,被告青羊区国土局在履行征地拆迁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应该公开。

4、被申请人青羊区国土局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到“本行政机关征地事务中心进行查阅”。这是推脱责任,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违背了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5、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诉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新增人员以3500/平方米购买房子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答辩人既非制作单位也非保存单位,故不属于答辩人公开的范围。”但拆迁户签订的《征地拆迁现房安置协议书》,都是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签订的,并加盖有副局长唐明的签章。难道拆迁户新增人员以3500/平方米购买房子的协议书的签章是副局长唐明私刻的,是唐明的个人行为?

6、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原则,就某一信息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申请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其他人就同一信息申请信息公开,是别人的权利,与申请人无关,不存在滥诉的问题。

被告方成都市国土局青羊分局委托代理人陈玫在答辩中称:

1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2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三需要”无关;
3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上既不存在,也不属于政府信息。

庭审至下午2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过认真评议后,择日依法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