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月29日 ,倪文华通过互联网向中国记协举报《江海晚报》等多家媒体记者涉嫌抄袭虚假新闻,具体内容如下:
一、《江海晚报》、《南通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记者在没到现场采访的情况下,就在通讯员来稿上署名发布了虚假新闻和严重失实报道,且涉嫌抄袭。
以上虚假内容的报道,系报社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等媒体记者虽然人在南通,却不到实地采访,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更没有与当事人核对,而只是在通讯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陈向东的来稿)上署名。而陈向东当天也没在南通,也没有到现场采访核实,只是根据法官写的材料整理后,由该处的顾建兵通过QQ传递给《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南通中院写给南通日报的证明材料中已经证实了这一情况)。而《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等媒体的记者在接到通讯员陈向东的来稿后,既不核实,也不采访,就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无异于抄袭,因而出现了全国数十家媒体不同记者发表相同内容的稿件的笑话。
《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等媒体记者涉嫌集体抄袭和刊登虚假新闻。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即:“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记者不仅不到现场采访,也不亲自写稿,更没有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只在通讯员来稿上署名发表稿件,已失去了记者最起码的职业底线,所以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报纸雷同的稿件,这样媒体还有什么公信力?
二、上述报道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社会常识。
1、报道中说“张华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其实一次训诫也没有,根本就是编造出来的。现在庭审都全程录像,但这一批评稿在《江海晚报》等媒体刊登后。《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等媒体至今拿不出证据证实。而且报社与南通中院串联,不给张华等人调取当天法庭的录像。
2、报道中说“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故意降低对倪文华的社会评价。倪文华早在10多年前就取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编号:0043622),有法律从业资格。故该报道严重失实。
3、报道所称“全市法院取消(倪文华)代理资格”, 该报社没有证据证实,更没有证据证明全市法院何时以何形式取消了倪文华的代理资格。
4、报道称“一些当事人和代理人……诋毁政府和法院”系无稽之谈。报社和记者也拿不出有关证据。
请你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 倪文华
通讯地址:济南市兴济河小区3区4号楼1单元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