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2月6日 ,南通张华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寄发控告信,控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顾春晖的违法违纪行为。
张华认为,在庭审过程中,顾春晖法官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1、在庭审过程中,顾春晖法官拨弄手机,不论是用手机请示或者汇报情况,皆属于违法违纪。
2、审判长顾春晖在审查代理人是否符合代理条件时,问张华:“陆镇平与你同一社区吗?”意思是只能推荐同一社区的公民才能作为代理人。张华马上反驳:“法律只规定当事人社区推荐的公民就可以代理,没有规定只准推荐本社区的公民。”审判长顾春晖问被告港闸区政府:“被告,你方对原告的代理人有异议吗?”被告政府代理人:“无异议。”并二次把官方代理人徐乐一叫到审判席前,窃窃私语。明显,属于违法违纪。
3、审判长顾春晖便诱导被告港闸区政府代理人:“你们看看原告方的推荐书公章是否有问题?”这也是违法违纪。
4、审判长顾春晖不准许倪文华代理。笔录记载,对倪文华的代理资格,经审查不符合代理条件,合议庭决定取消其代理资格。但没有说明不符合哪一法条的代理条件。其实质就是剥夺倪文华的代理权,也没有告知有张华有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属于剥夺张华的诉讼权利
5、审判长只问被告港闸区政府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但没有问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明显不公。
6、顾春晖没有出具行政长官出庭通知书,至少南通市港闸区政府长官不出庭应诉。顾法官还辩解说,区政府长官没有那么多时间出庭应诉。
7、审判长顾春晖没有审查被告出庭人员的资格,更没有问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被告方二位出庭人员皆不够资格。如果被告方出庭人员可以代理,倪文华更可以代理。因为倪文华有推荐书,而街道干部不是区政府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推荐书,却准予代理,何等不公。
8、书记员不能如实记载庭审发言,经原告方指出,顾春晖法官不处理书记员,反而纵容书记员不如实记载发言。
9、张华请求审判长顾春晖回避。休庭后,顾春晖审判长笑着对张华说:“你们要求我回避,我也不想审你们的案子!”从这句话反映出顾春晖法官是带着不满情绪办案的。
张华希望南通中院及其上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顾春晖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