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2月18日,济南暴力拆迁受害人李兴贵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市中公(兴隆)行罚决字[2014]第00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这是李兴贵第二次被拘留。上次被拘留的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
李兴贵开办的公司自2009年2月7日起遭遇了6次深夜强拆,损失惨重,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得到处理;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反映,却遭遇了相互推诿,被逼无奈,去中南海反映冤屈,却被拘留。二次拘留的理由,都是扰乱社会秩序,所不同的是,这次起诉前,李兴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据。李兴贵提起行政诉讼有了底气。
2014年12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作出了市中公(兴隆)行罚决字[2014]第00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李兴贵先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并决定对李兴贵“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李兴贵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中区政府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如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据此,李兴贵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兴贵认为:
该公安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处罚所依据的行为地发生在北京,李兴贵的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不属于市中公安分局管辖。其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市中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其所谓“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李兴贵先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但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说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西公(2015)第62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市中公安分局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此可见,适用该法条的必要条件是“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但该事实并不存在。故市中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李兴贵希望法院能够秉公执法,判决该局作出的市中公(兴隆)行罚决字[2014]第000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