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因“村改居”(即村民委员会改变为居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多见,但全国“村该居”的统计数据不是一个小数目。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孙庄村村民王守民、王守芹、孙新安、孙保印和方常玉等村民,行政诉讼金乡县人民政府和金乡街道办事处一案,于2月9日下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庄村村民近百人乘车赶到四十公里外的市法院,参加了旁听。
据中国选举专家姚先生介绍,地方政府热衷“村改居”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剥夺”村民直选村委会的权利,以减少因政府非法指导村委会选举造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村委会选举必须由全村18周岁以上登记村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而居委会选举可以由居民代表(一般只有40人左右)选举就行了。虽然规定居委会选举可以由直选、户代表选和居民代表选三种方式,但“村改居”后采用直选方式的几乎没有。
比如,孙庄村村民在2009年初,曾直选过村委会。但2011年孙庄村“村改居”后的居委会是怎样选举出来的,孙庄村的“居民”们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不知道。
孙庄村村民诉金乡县政府非法行政,讲了很多理由,主要的还是“村改居”违背民意,“村改居”违反了法定程序,“村改居”的理由是虚构的等。
附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守民,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5411230318 联系电话:15106373×××
原告:王守芹,男,汉族,1950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5005250313 联系电话:8731×××
原告:孙新安,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6706020312 联系电话:13341209×××
原告:孙保印,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5708280359 联系电话:15963788×××
原告:王守廷,男,汉族,1940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4012300310 联系电话:15853720×××
原告:孙秋合,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6112100315联系电话:13583773×××
原告:孙金山,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5803160312 联系电话:13562793×××
原告:孙根全,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6206210312 联系电话:13515376×××
原告:孙超,男,汉族,195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540212031X 联系电话:15053766×××
原告:方常玉,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孙庄村。身份证号:370828198407100338 联系电话:15264754×××
如上原告作为所在村孙庄村民委员会1300多名村民的代表,特提起本诉讼。
被告:董冰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告: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建中;主任。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金政字(2011)20号文件;批复同意金乡街道撤销“孙庄村民委员会”改为“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行为,非法无效。
2、判令被告依法恢复孙庄村民委员会。
3、诉讼费与实支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金政字(2011)20号批复文件,认定的法律事实依据错误。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金乡街道仓坊村等二十一个村(居)委员会,设金府等九个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中,未能做到认真依法审查的情况下,极其错误的做出“原则同意(金乡街道关于撤销孙庄村民委员会的报告)”的虚假不实错误表述,非法将孙庄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主要违法行为如下所述:
(一)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合并、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这三项(提出、同意、批准)法定最基本纲领性要件的法律关系性质的架构是相辅相成、同位、同权、同时存在的,同时消失、缺一不可。该法律严格规定了只有在三个法律条件都必须同时具备时,撤村改居才能够依法进行,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时,关于孙庄村村民委员的“设立、撤销、合并、范围调整”都是非法无效的!本案被告批复中存在极其明显失实错误:1、孙庄村民委员会“撤村改居”,未能依法“召开孙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当时只找六七个人造假顶替代村民签字按的手印(复印件附后);2、孙庄村民委员会所属耕地1700亩(2011年3月23日)没有被全部征收(10%不到);3、当时孙庄村的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仅有10%,远远未达到92%的报告表述标准;4、当时孙庄村民委员会有土地1700亩、宅基地425亩,孙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制集体经济资产14亿多(含50%无形资产);5、当时孙庄村民委员会劳动力性质没有任何转移,80%的劳动力在家种地务农,至今日仍然如固失业在家,坐吃山空。
(二)违反中共中央《中办发(1998)》9号第3条规定:“村改居”“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后”才能进行。
本案金乡街道采取了欺上瞒下,别说“村改居”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就是其他一切事务,从2010年3月15日—2014年8月4日(五年),孙庄村民委员会从来没有召开一次村民大会讨论孙庄村民重大事项,这是被告金政字(2011)20号批复非法错误后遗症所致造成极其严重的法律缺失后果。
二、被告金政字(2011)20号批复文件“村改居”已经给孙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造成毁灭性、灾难性侵害。
由于金乡街道办事处的官员腐败无能,为了自己的政绩形象虚假面子花架子工程,到处打着“建设新型社区”的幌子,挂着进行新农村建设城市发展的需要招牌,披着为经济发展的外衣,公然视农民为敌人,视《宪法》法律为粪土,视开发商为上帝,视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于不顾,曾公开发表反对中共三中全会精神是什么?“三中全会理论脱离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农民刁难,不惜以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权关押人质来打开开发建设的缺口,非法掠夺农民的财产权力。由此可见20号批复文件所致的孙庄村民未来的经济发展潜力已经被压榨的山穷水尽,孙庄村民未来经济发展将挣扎在死亡线上!.......
三、孙庄村的原始历史及被被告金政发字(2011)20号文件,践踏毁坏改变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基本现状情况。
原告孙庄村是一九四九年建国初期最早期设立的村级行政权力组织机构,现有村民1300多名,党员22名,村庄旧址占地面积425亩,土地面积1700多亩。原告孙庄村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及性质、村级村民自治经济实体组织、孙庄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总资产14亿元、竟然在一夜之间就被被告人间蒸发,烟消云散呢?最吓唬人的是在这青天白日朗朗的乾坤,光天化日之下,涉及原告孙庄村民的重大事项也竟然:(一)从2010年——2014年五年没有召开过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重大事项。(二)这五年竟然出卖土地近1000亩,拆迁房子五万㎡,收支数亿元,竟然都在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中进行?(三)孙庄村征地拆迁从来没有向村民依法进行公告,公示,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四)孙庄村民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未来生计没有任何保障。孙庄村民被逼所迫已经被集体返奴(房奴、贷奴、权奴、业奴)(五)原告孙庄村民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一切法律权力被被告剥夺的烟消云散、荡然无存(六)现在原告孙庄村民向外出具的介绍信,没有孙庄村的公章,是以“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的孙庄村民委员会法人主体权力,见介绍信样本(复印件附后)这是一个不伦不类的公章,是一个不具有完全法律程序渎职侵权行为。这就是金政发字(2011)20号批复文件错误行为所致。
四、原告孙庄村法律历史地位性质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用非法手段改变。
原告孙庄村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村级行政权力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合并、范围调整:(一)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二)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三)报县政府批准。这三个法定最基本要件的法律关系是相铺相成,同权、同位、同时存在,同时消失,缺一不可。那又是为什么未经原告孙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孙庄村级行政权力机构就没有了呢?(“村改居”)是否有人为恶意在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用非法手段公然违反党纪国法,挑战党中央的权威呢?对孙庄村民委员会的“村改居”被告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充足的法律事实依据,也没有向原告出示县政府的批文。从2011年孙庄村民委员会未有依法换届选举以来,孙庄村的党员、村民都非常纳闷,这个关系孙庄村民委员会前途命运生死存亡之大计,怎么没有进行依法选举呢?这期间村民曾经多次向被告声索要求解释说清原因理由均都未果,也曾向被告以及县级以上(市、省、中央)有关部门多次申请查阅均无任何结果。直到2014年8月1日下午四点孙庄村三名代表才从县民政局村级政权办公室拿到县政府金政字(2011年20号批文),观后发现错误虚假事实连篇。
五、被告明知金乡街道对原告孙庄“村改居”的行为应定性是渎职侵权违反法律程序胡乱作为而故意为之。
被告曾同意批复金乡街道办高广民公开宣布(一)现在没有孙庄村;(二)没有孙庄村民主体权力地位;(三)孙庄村王文才不是法人资格。那么我们原告孙庄村民请问被告:一个代表原告孙庄村1300多名的村民委员会村级组织到底去哪里了呢?这原告孙庄村从2010年至今这五年征地拆迁,村庄迁址,这几个亿收支,数百万元的支出又是谁来签字?盖的谁的公章完成的呢?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里面是否涉嫌有人为恶意进行政治行政道德欺诈?偷梁换柱,借尸还魂?挂羊头卖狗肉之嫌呢?具体材料请祥阅:(高广民非法对孙庄“村改居”给村民造成经济损失数亿元控告材料和统计表)(复印件附后)
六、查被告同意批复金乡街道高广民习惯用手法处处公开对抗党中央国务院(宪法)法律权威。
在2011年进行的全国性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被告下属高广民就曾经枉法指示原告孙庄村民,未依(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的规定精神进行选民登记,凡是涉及村级政权组织(村委和居委会)选举只要没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法律程序环节的,其他程序不论采取什么奇思妙想怪招产生的村级机构一律都是非法无效!因为程序公平则公平,程序公正则公正,程序不公平正义任何法律实体后续结果都不会公正。孙庄村未能进行选民登记,未能依法由孙庄村民直接选举孙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而是由高广民违反党纪国法,假公济私,公权私用,私相授受,非法指定由王文才(亲信)非法人资格主持孙庄村“两委”工作此举后续结果故然是非法无效的。孙庄村民委员会从2008年换届选举以后,孙庄村拖延至今日没能依法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高广民从中涉嫌故意指使他人(孙德立、张成民)集体造假,诱骗孙庄村几个村民证据(复印件附后)非法虚假签名顶替近400户村民的伪证材料:“同意孙庄“村改居””。由此可以看出,当初高广民对孙庄村的“村改居”是事前有计划、有动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是人为故意有备而来,其造假手法行为是被告明知道未经孙庄村民讨论同意“村改居”是非法行为而故意为之的铁证据。以此堵死了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保护“三农”权益及(宪法)法律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路,严重侵犯了原告孙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权益地位,它已经给原告孙庄村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致使原告孙庄村民未来将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个法律渎职责任应由被告依法负责。
七、被告批复同意金乡镇街道高广民以一个不伦不类的“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定组织顶替剥夺原告孙庄村民委员会法定村级行政管理职权,坑害破坏致使孙庄村民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按照我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都必须进行选民登记,都必须由村民或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社区(孙庄片区)这个地理、社会属性的概念组织,其具有法人管理职能单位。它不可能允许乡镇有权直接插手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围内的事物。凡属于(村委、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事务的一切具有管理权功能行政组织,他必须依(宪法)111条由所在居住区的村民、居民首先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依法进行直接选举,才能有法律资格。更不存在由什么党委被告能有决定指定权的法律规定,“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是被告同意高广民在中国大地上唯一独创的不伦不类的非法组织机构。社区与村委、(居委)是两个有完全不同法律关系性质概念的权责职能组织,社区不是属于法定行政管理职能权力单位,而村委、(居委)是有法定完全行政职能的管理权单位。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只要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功能组织它就不可能再有叫居民委员会,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功能组织它同样不能叫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与居委”二者不能够简单合二为一,它是有两类截然不同法律关系性质概念,是非法人与法人权力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概念的组织机构单位。这个涉及法律敏感而又严肃问题,被告恐怕心里比谁都清楚?那是为什么还批复同意真武社区一枚公章就能出现有两个不伦不类的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机构呢?你还用叫什么“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你干脆叫它被告“金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金乡县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不是更顺溜更好吗?你把属村级政权村民集体经济的一切权力都揽到你被告的手中(实际也在其手中)。进行官商上下串通,内外勾结,恶意将农民的土地私相授受,不是更方便吗?这恐怕就是你被告纵容同意高广民非法想违反(宪法)111条;中共中央:中发(1998)9号;国务院:国发(2004)28号;(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厅办发(2007)17号;(2004)71号;省政府:鲁发(2011)12号规定精神;对孙庄村等十几个村(孙庄、因庄、三联、郭楼、南楼、尚楼、后台子、孙楼、魏庄、金一、南店子、高庄、张庄)非法进行“村改居”其动机渎职侵权祸国殃民,其目的是想用非法手段擅自将十几个村10000多名村民10000多亩土地转为国有吧!被告批复同意金乡镇工作(2010—2014),可谓是金乡街道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对农民非法侵害已经达到登峰造极。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其惊天地、震古烁今。以被告批复同意高广民“真武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个不伦不类的非法人组织非管理权机构,剥夺原告孙庄村1300多名村民及法人机构主体权力地位的行为,已经致使原告孙庄村民经济损失数亿元。请被告必须严格依党的十八届全会报告及三中全会精神:“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待。凡是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都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依法向原告孙庄村民道歉,还权于原告孙庄村民!
综上所述:被告批复同意金乡镇政府为急功近利,为其政绩形象工程,剥夺了我们原告孙庄村1300多名村民民主选举权力,民主决策权力,民主管理权力,民主监督权力。现在原告孙庄村民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金政字(2011年20号)批复关于(金乡街道关于撤销孙庄村民委员会的报告)的批复。恢复原告孙庄村民委员会一切权力功能。追究金乡街道办事处高广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祸国殃民、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孙庄村民委托授权书一份。 起诉人:王守民、 王守芹、孙新安
2、十位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孙保印、王守廷、孙秋合、孙金山、 3、起诉状三份。 孙根全、
孙超、 方常玉等
4、金证字(2011)20号文件及金乡街道
撤销孙庄村民委员会的报告一份。 孙庄村民签字委托书(复印件附后)
5、高广民对孙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 2014年8月1日
损失14亿元一览表及投诉材料各一份。
6、找孙庄村民造假材料证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