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4 月23日上午9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娅丽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上诉案。张娅丽委托倪文华、张小平代理,旁听席区内座无虚席。
张娅丽请求洛阳中院:1、撤销西工区法院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8号判决;2、改判撤销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娅丽认为:
2013年10月16日,西工区政府在没有送达《分户补偿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作出了西政补决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违法,应当撤销。逐提起行政诉讼。西工区人民法院避而不谈《分户补偿评估报告》,便作出了(2014)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张娅丽的诉讼请求。”其错误明显:
一、西工区法院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故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西工区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遗漏了以下重要的事实:西工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既未公示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也未将该结果报告送达张娅丽。西工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二条规定,致使张娅丽丧失了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故应当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第四个案例,即:《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因区政府没有送达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撤销了该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同样道理,西工区政府没有送达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