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高幼丽,今天58岁,家庭妇女,我丈夫许利民,从1994年就开始从事房地产生意,他先后购买了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3号的几家地皮,共208.96平米,拆除旧房屋后,翻建成砖混结构的三层商住两用楼,建筑面积921平米,其中临街门面房550平米,当年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112510807III-56-1。
我丈夫许利民有一个师傅叫马廷选,他们两人在生意相互有帮助。在我丈夫购买开发开通巷3号时,曾得到过马廷选的帮助,出主意、联系买家、资金支持等。但是马廷选并未拿出我丈夫去世前曾欠马廷选任何账务的任何证据,也提供不出我丈夫委托马廷选出售此处房产的委托书。
我丈夫许利民是此处房产的唯一产权所有人。此情况由至今保存在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档案室的《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
我丈夫这些经营活动,当时我基本不知道,因为我主要操持家务。1997年7月27日,我丈夫许利民突发脑出血,在市四院抢救一天一夜后,没有留下一句话就走了。他去世后,我的精力都放在照顾老人和孩子身上,将丈夫的生前的生意上的一些事交由马廷选打理,但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包括马廷选对此房产出卖,因为对房产及生意上的事情我不清楚。
2009年,由于住房改造,在搬家收拾丈夫遗物时,我才发现了这套房子地皮的使用权的买卖手续,我和我儿子许飞,到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档,令我们吃惊的是这套房屋已经过户给了西安市富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款145万元,收款人为马廷选。我们进一步查档,才得知在过户前此处房屋的产权归我丈夫许利民一人所有。
此处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1999年10月20日签署的,从这个日期来看,我丈夫已经去世两年零三个月。死人还能卖房,这岂不是天大的奇闻!
此处房产过户给富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原是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而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隶属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后表面上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脱钩,成为独立的企业,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此案在过户中唯一的一份《西安市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委托书》,是西安市富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委托人是李西田(法人),受托人是马廷选,委托事项“购房”。
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我是以甲方暨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出现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契约》的签字、按手印一栏中,只有我和我丈夫的印章,没有我的签字、手印和身份证复印件,这明显严重违反有关此类文书签署的法律规定。签这份《契约》时,我丈夫已去世两年多,他的印章已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而在《契约》中盖的我的印章,也与我使用的唯一一枚印章完全不符,是伪造的。我的私人印章边长为1.2厘米,只有“高幼丽”三个字,字体为楷书;而《契约》中盖的印章边长为2.1厘米,有“高幼丽印”四个字,字体为隶书。这样的造假,连三岁的孩子都能识别出来。
从签字、按手印、盖章等情况来看,可以证明这份《契约》我根本不知情,没有到场,是伪造的。并且在这份伪造的《契约》中,马廷选为富祥公司的委托人,竟然作为甲方的委托人签字,弄虚作假,闹出这样的笑话。
审批这桩房产过户的是时任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主任崔林。崔林现任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09年7月30日,我们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副书记李燕递交了《请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3号产权证的申请》,7天未答复后,李燕将我们领到已任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崔林的办公室,得到崔林的答复是“建议走司法途径”。
2009年8月,我们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碑林区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2009】碑行初字50号判决,认为“西安市房管局在作出该行政行为时,缺少房屋过户的必备要件,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颁发给富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证”。我们胜诉。
西安市房管局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法官杜佳秋于2010年5月10 日,作出【2010】西行终字第29号裁定,认为我对该房屋过户一事,长期不知情,有悖生活常理,亦应知道房屋买卖一事;我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裁定: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败诉。
我本人在2009年7月前,是否知道此处房产被倒卖,暂且不说,《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我的签字及手印,我的印章是伪造的,这就说明这份《契约》不是我签署的,属无效契约;至于诉讼时效,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知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诉讼期为两年,对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诉讼为二十年。况且,碑林区法院一审时,已经对诉讼时效经过审查,受理并判决我们起诉的案子。中院凭什么说我们超过诉讼时效?
2011至2013年,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陕西高院先后作出两次裁定,一次裁定西安中院判案依据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次裁定维持西安中院裁定。
两次裁定都是在相同的证据、相同的法律、相同的法院作出的,只是法官不同,却作出不同的裁定。我们提出疑问,主审法官给出的解释是:虽然证据和法律一样,但每个法官的认定不同,所以判决就不同。
因我身体不好,我儿子代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去过六次,前五次收了我们的材料,没有任何处理信息反馈,第六次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是在2015年3月1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立案窗口,接访人员告诉我儿子,叫他回西安,可经过基层法院与最高院连接远程视频接访。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至今给我的答复是:让我等待碑林区法院向最高法院申请远程视频接访的结果。
迫于无奈,我及我们的亲友二三十人,从2015年4月13日起,连续五天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门前拉起两幅标语,封堵大门并展示案情的文字材料及照片,让过路的行人观看、评论,抗议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及有关法院人员相互勾结,掠夺我们房产的罪行。
申诉人:高幼丽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