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

依法治国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上海市民冯正虎于201547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67278190908 )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

冯正虎依据事实揭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立案规定,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冯正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上海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监督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保障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机,力图扭转乾坤,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最近,在中央深改小组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 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 制止。

冯正虎还将《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申请书》,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请具有监督与保障法律实施职责的国家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关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实施,保障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201548

司法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人: 冯正虎 男 汉族 195471日出生
身份证: 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
电话: 021-55225958

被监督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崔亚东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
邮编: 200031

被监督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立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
邮编: 200336

被监督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王信芳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
邮编: 200071

被监督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吴偕林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
邮编: 201203

被监督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孙培江 院长
住址: 上海市河间路29
邮编: 200090

被监督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郭俭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丁香路611
邮编: 200135

被监督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樊长春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
邮编: 200003

被监督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倪春南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康定路1097
邮编: 200042

司法监督请求

被监督人上述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拒不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也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

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为5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创造一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法治环境。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10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通俗地说,不再听领导的,而是听法律的。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中国的法律已基本齐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政府官员非法行政,法官、检察官司法不作为、不公正,上上下下都不遵守宪法与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势必名存实亡。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不仅是司法,还要监督各级法院的司法公正,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监督各级法院遵法守法、保障公民诉权是最高法院的监督职责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旧《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保障公民诉权,人人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法律得以实施,法律就有生命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解决冤假错案,解决侵权问题,保障公民的一切法定权利,等等,依法治理国家。所以说,法院侵犯公民诉权,就是法官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毁坏了依法治国的基石。

20131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至今已一年多,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在上海法院立案庭里,法律如同废纸一张。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威信,只好说一套做一套,基层法院根本不把高院的意见当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盛行,一派庸政懒政。

据冯正虎20147月编写的《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201312月至20146月期间有29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难”。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58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34件。这一小部分数字是已公开的,许许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计其数。而且,该调查报告尚未包括“立案难”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这份调查报告已呈送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0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至今已近半年,中共中央关于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的决定,在地方法院得不到贯彻执行。原先冯正虎统计的292件 “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没有解决,又增加85件嘉定失地农民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遭遇“立案难”,冯正虎就此问题已于2015115日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而且,新建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出现拒收当事人起诉状的情况,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司法不作为恶习依然存在,穿新鞋走老路。

20141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至今近半年,还有一月不到就要实施。长期习惯于不听法律、不听中央决定,只听顶头上司的上海法院及其法官是否能及时转过弯子?遵法守法,立即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保障公民诉权的,需要上级法院、外部监督机关及民众的监督与压力。正如李克强总理说的,懒政庸政也是一种腐败。司法改革动真格,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徇私枉法的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威严。保障公民诉权,就要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并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请求最高法院督查冯正虎33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时期,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只要是冯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违法官员可以任意报复打击冯正虎,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冯正虎没有诉权。

但是,冯正虎不屈服,依然依法抗争。数十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夺回被上海地方法院剥夺的公民诉权,依法逐级起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成了国际笑话,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20131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冯正虎再次信任上海法院,于20131217日起重新向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区级法院依然拒收起诉状,但中级法院收了冯正虎28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法院收据。至今已有一年多,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限,没有贯彻执行上海高院自己颁布的立案规定(“五天立案会商期限”等),法官还习惯于等领导的最后决定。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举步维艰,历经一年不进则退。上海司法改革启动后,建立了一个新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牌子是新的,房子桌子等所有的硬件都是新的,但法官及领导的脑筋还是旧的,工作方法也是老一套。201519日冯正虎向刚刚开张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5件行政案件,但法官拒收起诉状,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而是领导指示的。111日,冯正虎将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寄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向该院院长投诉,但至今已二个月多,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而法院长也不回复。

上海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为民,还是重新权力瓜分呢?我们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增加。上海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向法院请愿了475次(天)要求立案,创造了世界吉尼斯纪录,但91件第一审行政案件至今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没有一个院长出来亲自接访群众,高高在上懒政庸政。冯正虎“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也从原28件增加到33件。

冯正虎33件“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均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也常常干扰法院的立案。

例如,其中有一件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话,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机,力图扭转乾坤,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最近,在中央深改小组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问题。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冯正虎33件第一审行政案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吴偕林及相关区及法院院长都负有领导责任,应当依法纠错。参见附件《冯正虎33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综上所述,上述法院侵犯冯正虎33个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权是“立案难”的典型案例,涉及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保障公民诉权的重大问题。

因此,监督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监督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查上海地方法院的违法行为,督促被监督人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保障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申请人:冯正虎
 201547

附件:

1.《冯正虎33件“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201546日)
2. 《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附:第1292件上海法院“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20147)
3. 《第285件上海法院“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清单》(2015115日)
4. 《上海法院切勿穿新鞋走老路——冯正虎致函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院长吴偕林》
2015111日)
5.《杨浦法院“立案难”纪实》(20131218日)
6.《我要立案——冯正虎发起维护公民诉权行动的声明》(201083日)
7.《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走访上海法院、检察院的纪实》
20071013日)
8.《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亲历记》
2007331日)

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