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4月7日:本网获悉:王宇律师发出消息称:她于4月3日到达大冶市,经过与几位公民连续四天的抗争,7日上午八点半成功会见到尹旭安。
王宇律师说:尹旭安目前精神状况良好,但身体状况较差。他得知大家对他的关注问候,委托我转达对大家的感谢,同时,他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坚决要求对其无罪释放。
尹旭安对王宇律师说:他被非法关押后,曾于3月9日到10日被连续24小时疲劳审讯,3月11日到3月13日更被连续52小时疲劳审讯。期间,公安机关警察公然对尹旭安说:“我们知道你有高血压,你就是死在这里,大不了赔你家人一笔钱!”
王宇律师说:尹旭安已经委托本律师代其向大冶市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人员提出控告,本律师已经将当场书写并由尹旭安本人签字确认的控告信递交大冶市检察院举报中心。
另据大冶现场武汉王芳(13163331971)4月7日晚上20点50分打电话称:他们几个人所住旅馆门外來了十几个警察,要帶她走!他们这几天一直陪伴王宇律师在大冶会见被刑拘的尹旭安!王芳说:十分钟前接到湖北胡新建信息:大冶公安,要店主赶我们走。
根据联合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酷刑的定义:“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大冶市公安机关长期疲劳审讯的行为,符合该公约的规定,属于“酷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