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5月20日,永兴庵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并责令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永兴庵起诉湖塘镇政府的案件。
常州永兴庵有300多年历史,香火旺盛。常州湖塘镇政府看中此风水宝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欺骗永兴庵负责人明和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古庵拆除,建商品房。然后,镇政府又诱惑明和去建一个没有批地手续的新庵。因新庵系违法建筑,随时会遭遇难以预料的恶果。永兴庵于2015年5月4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塘镇政府,请求确认其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武进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永兴庵不服,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称:永兴庵于2015年5月11日向武进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永兴庵与湖塘镇政府签订的《武进区被拆迁企业补偿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武进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作出了(2015)武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并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
永兴庵认为,武进区法院不明事理,既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受案范围。那么,我们认为合同无效,法院更应当受理。因为行政机关签约后违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起诉。而行政机关签订无效合同,是更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更应予以立案了。这就是“举轻以明重”的道理。武进区法院不予立案,显然有悖于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