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星期日

南通法官徐锦平等违法违纪,何国清夫妇向江苏高院控告


2015618日,南通暴力拆迁受害人何国清与妻子张红平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控告信,控告徐锦平(南通中院行政庭长)、秦昌东(南通中院民事庭审判长)、郭相领(南通中院民事庭审判员),请求省高院:1、对被控告人徐锦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第三条规定,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2、对被控告人郭相领用诱供的方法进行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3、对被控告人秦昌东故意拖延办案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015113日上午915分,遭遇非法强拆的张红平、何国清诉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2014)通中民终字第2784号,二审在南通中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次开庭虽然是合议庭,但只有郭相领法官一人审理。开庭前,张红平向法官郭相领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和社区推荐书,郭法官已经审查了张红平的代理人倪文华的代理资格,认为符合代理条件,准予代理。庭审过程中,被控告人徐锦平唆使保安把正在开庭的法官郭相领叫出了法庭。随后,法官郭相领就不准倪文华代理了。张红平认为,徐锦平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第三条规定,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徐庭长是行政庭的法官,明显干涉民事诉讼。

2015324日下午1345分,(2014)通中民终字第2784号,二审第二次在南通中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郭相领法官用诱供的方法进行审理,郭法官问第三人,“你百年以后才将房屋的管理权交何国清,对吗?”但全案并无提到过管理权的问题。合议庭剥夺了何国清夫妇的诉讼权利,何国清夫妇提交了社区推荐信,审判长不准其代理人代理,也没有告知法律依据,更没有告之何国清夫妇有另行请代理人的权利。庭审中,审判长听不懂第三人的南通话,在没有提供翻译的情况下,胡乱开庭。

何国清夫妇自20141030日寄送上诉状并缴纳诉讼费,至今已8个多月,审判长秦昌东既不判决也不裁定,何国清夫妇多次到南通中院催促,无果。

依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受害人何国清夫妇房屋被强拆,钱财受损、投诉遭拒,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但何国清夫妇坚持维权,决不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