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晓磊,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7月12日,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石盘屯乡赵林河村180号。(系冯改娣之子)。
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卢萍,县长。
原告不服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内政办告字[201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内政办告字[201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判决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按照原告要求重新如实做出答复。
事实及理由
一、2012年1月以“敲诈勒索政府1万元”对冯改娣刑事立案后,2012年12月,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政府又被冯改娣敲诈勒索60万元!
冯改娣系原告冯晓磊的母亲。因官员上门惊吓,导致冯改娣女儿精神失常,冯改娣多次进京上访。2012年1月12日,內黄县公安局以“领导交办”为由,书写了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1万元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月13日,內黄县公安局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书》。但是,刑事立案后既没有找冯改娣做笔录,也未对冯进行调查。
因冯改娣仍进京控告內黄县公安局不作为,2012年12月3日,內黄县公安局批准给付冯改娣25万元救助金,信访局等五部门另给付35万元救助金。12月20日冯改娣收到60万元救助金后停访息诉。
二、在给付救助金一年七个月后,内黄县公安局以冯改娣“敲诈勒索”内黄县公安局等部门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一审判刑11年!
刑事拘留冯改娣之前,2014年7月21日,内黄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的领导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决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冯改娣的刑事责任。
2014年7月22日,内黄县公安局以冯改娣敲诈勒索内黄县公安局等部门为由,将其刑事拘留。7月25日內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2日内黄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12月26日内黄县法院以“敲诈内黄县公安局”等单位为由,一审判决冯改娣11年。该案正在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中。
三、如果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政府被敲诈,公安局长肖英亮等负责人,以及,同意支付敲诈款项的县委副书记郑象征及县政府官员均应追究刑事、党纪和行政责任!
内黄公安局等六家政府部门被敲诈,给国家造成60多万元经济损失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的官员构成了失职、渎职。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应追究官员的刑事、党纪和行政责任。出尔反尔、不守约定、滥用职权的官员未处罚,凭啥处罚守约的老百姓冯改娣!
四、分明是被告动用内黄县国库,以“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名义支付被敲诈款项,被告内黄县政府却不敢承认,被告谎称:“没有被敲诈款项经过县政府审批的政府信息”。
2012年12月,在内黄县委副书记郑象征、公安局长肖英亮等官员参与下,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政府给女儿残疾的农民冯改娣60万元救助金。2012年12月29日被敲诈款项的票据上加盖了“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公章。证明:支付被敲诈款项是县政府的行为,或者经过了县政府的审批同意。
但是,被告内黄县政府却不敢承认,否认支付被敲诈款项经过了县政府的审批同意。被告内政办告字[201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本单位于2015年5月5日收到了您获取“农民冯改娣2012年敲诈内黄县公安局等六家国家机关60万元,该60万元被敲诈的款项是否曾经报请黄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信息的申请。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因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失实,而且,未告知原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为此提起诉讼。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晓磊
2015年6月17日
公安局等六家部门被敲诈,被敲诈款项是动用内黄县国库,以“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名义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