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下午,朱金娣被关押在上海市强制医疗所已122天的儿子沈佳君强制医疗一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拖了近两个月。律师几经周折,一中院打电话给律师通知朱金娣在2015年6月18日下午2点到一中院刑一庭谈话。朱金娣在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一中院,,法院登记员阻止其女儿进入法院。朱金娣问法院登记员“为什么?” 登记员叫朱金娣问法官? 朱金娣到刑一庭要求放其女儿进来,一位女法官(不肯透露姓名)说:“不可以”。朱金娣问女法官:“姐姐关心弟弟的案子为什么不可以?”女法官说:“姐姐和弟弟不是直系亲属。”
据朱金娣说:“儿子沈佳君2015年1月8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益路35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了51天,在这期间遭到暴力殴打,手背被打成骨折。要求法官调取视频录像,公开重新审理,我儿子不适应强制医疗。2015年2月27日因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释放当天,警察打电话我叫接儿子,因我不在上海,我说叫沈佳君的父亲去接。警察不让沈佳君的父亲沈金宝去接儿子,将我儿子送往殷高路2号上海市强制医疗所。
2015年4月17日被浦东法院法官马超杰滥用职权枉法决定强制医疗,因不服一审决定,2015年4月22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们家族没有精神病史。2008年我儿子位于浦东新区陆家嘴的商铺被非法强拆,婚姻崩溃使我儿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才得了精神疾病。2012年得病后,我一直用中药给儿子吃,病情已经得到稳定。
2012年8月28日我在北京高院递交申诉状,被浦东新区沪东街道工作人员非法关押在黑监狱近四个月。在这期间是我朋友照顾我儿子。
2013年和2014年两会和峰会期间,沪东街道一直派工作人员监控跟踪我和儿子,加重了我儿子的病情。
今天一中院谈话,法官不让我说这些。我说我要讲,法官一直打断我的话,书记员不记录。我要求书记员将我说的话记录在案,他不肯记录。我要求将我的话说完,法官不让我说, 我坚持要说。我儿子不适应强制医疗,因里面关的都是杀人犯,强制医疗是剥夺我儿子的人身自由和加重对我儿子的精神伤害。我因上访才把我儿子送进强制医疗对我打击报复。”
尽管法官不让朱金娣说话,但她继续还是要说:
一.国家制定的精神卫生法: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得到最大的保护,更多的关爱,不被岐视,使病人心灵得以安慰,配合药物治疗,早日康复,回归社会。
二.对公诉方看法:诉方言:病人由家庭监管有可能危害社会,我想作出这一推断是不妥当的,换句话:每个人都有可能犯罪,但在此之前,不能作出有罪推定,而是要营造一个和谐社会,预防犯罪。大环境一时改变不了,就从小环境来做,这就是家庭。
三.作为沈佳君一个病人,他不仅需要得到医药方面的治疗,更需要一种亲情的、特别是母亲的家庭的关爱。
四.作为沈佳君的父母,我们不是不管,不是把他推给社会,我们愿意尽心尽力地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包括:领他到医院接受治疗,生活方面照顾他,实施对他的监管,预防他危害社会。
五.从经济方面来讲:我每月有五千多收入,亲人们条件都很好,都愿意承担治疗费用,提供帮助,所以这方面不存在问题。
尊敬的法官先生:请作一下比较:A、公诉方提出:由国家出钱出力,对病人实施单一的药物治疗;B、由沈佳君母亲提出:用家庭的亲情+药物治疗,不花国家一分钱。哪一个对病者恢复健康更有益处?
朱金娣说了这五个方面要求书纪员记录在案,女法官说朱金娣这个年龄(1956年出生)不适应做其儿子沈佳君的监护人。朱金娣气愤地问女法官:“什么年龄适应做我儿子沈佳君的监护人?”该女法官不回答,她以种种理由不让书记员记录在案,要求朱金娣提交五个方面的材料,朱金娣说这是草稿,说回家整理寄给你。朱金娣问女法官叫什么名字,女法官不肯说。
书记员抢口对朱金娣说:“寄给我,我名字叫鲁进。”女法官和书记员急匆匆地离开了法庭。
附:朱金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 朱金娣, 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310101195607273724. 手机;13042111402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1室
申请事项
申请人朱金娣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获取:申请人儿子沈佳君被“强制医疗”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下午2点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谈话的女法官说申请人这个年龄不适应做监护人的依据和女法官的姓名,望请用书面形式提供。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