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并出于个人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良心,我们11位律师(陈建刚、傅永刚、葛永喜、李贵生、刘卫国、庞琨、王学明、王宇、张俊杰、郑湘、赵永林)接受浙江省金华市城区基督教会的委托,担任该教会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金华市某些官员没有法律思维、法治意识,滥用权力、任性理政,造成信教群众对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产生怀疑、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质疑。为了维护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尊严,为了监督金华市某些职能部门在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维护教会的合法权利,我们十一位律师发布本公开声明。
金华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对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建教堂圣爱堂十字架的违法整改,尊重信徒将十字架置于教堂顶部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为准确说明本声明的背景,现条陈律师所了解到的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2日,金华市发改委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出具《关于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建设新教堂工程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批复表示:①项目(新教堂)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②项目总投资2490.8万元,资金由教会自筹。③项目业主为金华城区基督教会。
(2)2009年10月13日,金华市规划局批准通过了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建圣爱堂教堂的设计方案,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证附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施工图,并明确表示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
(3)2009年11月10日,金华市发改委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出具《关于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教堂、综合楼初步设计的批复》,该批复表示:①原则同意新教堂平面布置,基本同意新教堂建筑及结构设计,并基本同意供水、供电、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节能等设计。②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
(4)2010年4月1日,金华市建设局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日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教堂开工建设。
(5)2011年底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教堂——圣爱堂土建工程完工,并随即开始内外装修及相关审批程序。
(6)2014年初,浙江省开始大规模的所谓“三改一拆”运动,矛头直指基督教堂,浙江省内多处教堂或十字架被拆毁。金华市民宗局官员公开表示,被拆除的十字架或拆毁的教堂都是违规建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刚刚建成的圣爱堂所有手续都合法,不会被拆除。
(7)2015年5月,圣爱堂教堂除院内绿化及围墙外,所有工程基本竣工。
(8)2015年6月11日上午,金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樊国斌一行三人到金华城区基督教堂,公开表示圣爱堂顶部的十字架必须要拆除,且“没有讨价还价、没有商量的余地”,6月12日上午,金华市委统战部陶部长一行六人又来到教堂,表达了同样的意见,教会牧师要求出具书面文件,樊国斌表示这是口头命令,没有正式文件。
(9)2015年6月19日,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发出《关于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物大检查对通知》,目标直指金华城区基督教会。
(10)2015年6月19日,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及教会财务人员发出无名文件,要求在5日之内一次性提供“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时间跨度11年之久。
(11)2015年6月23日,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是“城管”)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发出《协助检查通知书》,该通知没有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要对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教堂项目相关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测绘,要求进入教堂,遭到信众拒绝。
(12)2015年6月21日,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向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了二十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已经收到。
(13)2015年6月23日,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就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行政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金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二位信徒也分别向金华市政府和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14)2015年6月26日,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再次向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及教会财务人员发出无名文件,要求在5日之内一次性提供“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进行威胁。
(15)2015年6月26日,金华警方在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新教堂圣爱堂门口安装了监控器。针对新教堂前后安装的监控器至少3部以上。
上述事实可以进行简单地概括如下:
一、审批在前:金华城区基督教会从土地审批、设计审批、开工建设等等所有程序都经过了相应部门审批。
二、建设在后:在经过政府各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圣爱堂开工建设,至今全部完工,正待验收。
三、政府背信:圣爱堂完工以后马上就要通过验收之际,金华市相应政府机关突然背信弃义,明确要求拆除教堂顶部十字架,且表示这种要求无法律依据、无法定文件、不可救济、不可商量。
四、权力逼迫:在金华市民宗局局长无理、违法的要求被拒绝后,金华市各个部门全方位联动对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及牧师、同工开始进行逼迫、威胁甚至构陷。
我国宪法三十六条保障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是国家政治走向文明的必然方向。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国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要落实到实处应当保护宗教场所的财产权利。
为对上述共识做出说明,梳理一下我国法律、法规如下: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鉴于上述事实、法律以及有关信仰自由的社会共识,律师声明如下:
1、金华市民宗局、统战部门违法要求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拆除新建基督教堂顶部十字架是行政乱作为,是对依法治国的严重破坏。
2、圣爱堂是金华城区基督教会所有的财产,教会财产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金华市民宗局违法要求拆除十字架,是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严重侵害。
3、十字架是基督教要义“爱”的象征,全世界的基督教堂顶部都建十字架,自基督教传入我中华大地,十字架就建在教堂的顶部,已经成为我中华多元文化的一部分。金华市民宗局违法要求拆除十字架即是对世界文明也是对中华文明的严重践踏。
4、十字架建设在教堂顶部或是其他部位,是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金华市民宗局违法要求拆除十字架是对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侵害。
5、金华市民宗、城管等政府部门或明或暗违法对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及教会同工所采取的监控、刁难、威胁等行为,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恶劣事件,是对中国社会和谐的最大挑战。
6、金华市有关政府部门先批准建设后要求拆除教堂十字架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是某些政府官员乱作为而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官员如若继续任性将会使金华市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将会使执政党声誉蒙羞,更是对中国社会公正和公义的严重损伤。
综上,律师接受金华城区基督教会的委托,将坚定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和社会团体合法财产,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
诚愿金华市政府主其事者,能按照宪法第三十六条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权不任性,执法不违法,我们敦促金华市有关部门:
放弃违法强拆圣爱堂十字架的意图,不任性、不妄为,不折腾百姓,充分保障人权、保障信仰自由;
金华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协助金华城区基督教会圣爱堂的最终验收,以便早日投入使用,彰显金华在世人面前的包容、文明、自由和理性;
立即停止人为制造障碍,故意刁难教会和制造矛盾、冲突的做法,立即停止对牧者、信徒的威胁或构陷。我们希望金华市能将政府本身的定位回归为服务者、保障者,实现金华市公民在共享公民权利、信仰自由权利之上的社会和谐,而不是让金华陷入一种高压、强迫、恐惧之下的“稳定”。
顾问律师:
(1)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刚
(2)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永刚
(3)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永喜
(4)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生
(5)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国
(6)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
(7)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明
(8)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
(9)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杰
(10)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湘
(11)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林
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