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星期四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称:司法部狱政部门有专门规定几类案件律师会见要审查同意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据维权律师李威达说:今天(201571日)上午,我和大连谷月律师接受在押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去辽宁省女子监狱会见在押当事人,欲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诉事宜。

但监狱方面却说信仰案件在押人员的律师会见,需省监狱管理局开具同意律师会见的信函。

我要求他们拿出这样做的相关法律依据,却不予提供,说是监狱管理局要求的。我说,根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暂行规定,不需要监狱管理局开具证明和同意。狱政科长直截了当说,只能服从上级的指示和要求。

下午,我和谷月律师来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李处长接待了我们,解释说:“司法部狱政部门有专门规定,包括信仰案件在内的几类案件,律师会见需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

为了能在今天会见到当事人,不再和他们理论。李处长在律师会见函上签字同意,我们又到办公室盖了印章,立即赶到女子监狱,办理会见手续,不错,顺利会见完毕。

李威达说:“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依然是“中国梦”,梦之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可见,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监狱管理局批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如果人在被剥夺自由后,不能及时得到律师会见,很可能就会遭到酷刑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