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申原报道)2015年7月9日,本网信息员今天联系到黑龙江农垦维权人士刘杰,了解到她农场的大豆被抢劫后,当地北安公安局居然对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是刘杰夫妇今天(7月9日)再次前往北安公安局提起刑事复议。
据悉,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逊克农场付井江、刘杰夫妇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于2015年7月3日送达的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于2015年7月9日10点钟,刘杰、付井江夫妇到北安农垦公安局,又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北安农垦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并且向法制科提交了刑事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下面是刘杰提交的材料:
刘杰:家庭牧场财产大豆被抢劫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刑事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付井江,家庭牧场法人。身份证号23262519520403151X.
申请人:刘杰,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逊克农场26居民组。身份证号:232625195201031522.电话:18245648608.
被申请复议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北垦公(刑)不立字(2015)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特向作出不予立案的机关提出复议。北安农垦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末将不予立案的原因说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控告自家的大豆财产于2015年4月25日被逊克农场第七管理区书记郑建军、主任杜建华带领10多人和10多台小车聚众抢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案公安机关不出警,出警后帮凶抢劫行为成立,符合刑诉法立案条件,请求立案。
复议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依法追究聚众抢劫犯罪嫌疑人逊克农场第七管理区主任杜建华、书记郑建军带领10多人于2015年4月25日聚众抢劫,非法侵占复议申请人的巨额财产,我们要出售的自家种植大豆产品,一大卡车500多袋,每袋出售价340元,价值人民币150000万多元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逊克农场公安局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渎职侵权责任,因2015年4月25日下午我家已经将出售的大豆产品装上了卖=买粮大卡车准备过秤后就买卖成交的时刻,被第七管理区书记郑建军、杜建华、带领10多人和10多台小车拦截强行让把卖粮款打到他们私设的账户上(他们的账户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不是为公而是职务犯罪。复议申请人刘杰报案110,不出警,刘杰亲自到逊克农垦公安局找局长林英山,他说不管让我们自己解决找抢劫人员商量,我们与管理区书记郑建军、杜建华商量不通,让他们拿出合法有效的文书,他们什么文书都没有不给,就是强行抢劫,用小车将三台买粮车拦住,停在买辆车前面不让走(我们有录像为证)。抢劫僵持到晚间11点钟,逊克农场公安局出警放走了两台买粮车,扣下我家的一台卖粮车放到26队场院存放,到4月29日我们发现我家的大豆丢了,以上行为是公安局出警将我家的大豆扣下的,丢了是公安机关帮凶抢劫行为造成的我家大豆被抢劫团伙偷走卖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399条规定,依法追究公安人员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3、要求依法返还被非法侵占,聚众抢劫我们公民的合法财产大豆520袋、每袋180斤、每袋340元、价值人民币150000多元。赔偿给复议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5日下午3点钟,复议申请人付井江在逊克农场26队晒场出售自家去年家庭牧场种植的大豆产品,将500多袋大豆装上了买粮的大卡车,准备过秤出售时候,逊克农场第七管理区主任杜建华,书记郑建军、带领10多个人和10多台小车,将我们的卖粮车在26队晒场拦住,不让买粮车走,让先把卖粮款打到他们账户上,否则不让卖粮车走。我们问:为什么?你们执行公务应该依法行政有合法有效的文书?你们没有任何手续和法律文书?什么都没有就是劫车劫卖粮款。我们问:我们也不欠你的钱,也没有欠款欠条欠据,为什么把卖粮款打到你们账户上?你们这种行为是抢劫行为。我们报警110,逊克农场公安局110不出警,我到公安局亲自找局长林英山,林英山说:公安局不管你和管区商量,我说;他们什么手续也没有,就是抢劫行为,希望公安出警,如果不出警他们抢劫,我们就得自卫,如果出事公安局有责任。可是,公安局就是不出警,抢劫团伙带着四辆蒙面车牌号的黑社会性质的参与拦截,截住三台卖粮车,其中有很多家老百姓的卖的粮。僵持了到了晚间11点多钟,我不停的报警,打报警电话电话快到100次了。公安局出警了,放走了两台卖粮车(那是有多家的大豆要卖的)。剩下我家的一台卖粮车被扣下不让卖。
第二天清晨他们让买粮车的
司机把我家的大豆卸到26队晒场存放,到了4月29日上午10点15分我们发现我家的大豆500多袋,价值15万多元的财产没了丢了。我当时报警向农垦总局公安局纪检举报控告,向黑龙江北安农垦公安局举报控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刘杰,你家放在26居民组场院的大豆被盗了,我局经审查认为 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此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我们公民的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立案。
我们认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是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故意隐瞒抢劫盗窃的事实真相,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399条之规定,北安农垦公安局有渎职侵权行为,逊克农场场长故意违约家庭牧场合同,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的名义六次聚众抢劫家庭牧场合法财产,非法侵占特别巨大的巨额财产,破坏生产经营权,造成停产停业的重大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公安人员参与帮凶抢劫、我们报案不予立案,捏造事实说我们欠土地承包费,没有欠土地承包费的法律依据,逊克农场四任场长故意违约94年7月25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家庭牧场合同并经过法律公正的合同和两份开荒劳务合同约定(我们有三份合同为证据),合同甲方场长滥用职权动用手下之人公安、干部六次聚众抢劫我夫妻兴办的家庭牧场(以养奶牛肉牛基地的生态农、牧养殖场)的合法财产,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我们已经于2015年4月24日向逊克农场场长寇晓明提交了停止侵害申请书(见证据申请书),合同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故意违约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恢复家庭牧场再生产(我们要招商引资兴办生态农庄,农、林、牧一体化的生态农业项目。逊克农场场长应该依法行政、继续履行合同,知错就改解决我们多年的上访诉求。可是,逊克农场的干部滥用职权、利用土地使用权乱收费,变相贪污腐败,不交钱就抢粮已经成为逊克农场干部违法犯罪的惯性了,我们不欠逊克农场任何款项,没有欠款、欠条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没有承包逊克农场耕地的承包合同的证据的事实,我们公民的合法财产被抢去,交多少土地承包费?我家的大豆卖粮多少钱?这些北安农垦公安局都没有作出答复,也没有提供证据就不予立案?我们种的是家庭牧场合同内自己投资开垦的饲料地,是我们承包1000亩荒山、草原,自己投资开垦熟化的土地,如果逊克农场合同甲方履行家庭牧场合同,支持乙方家庭牧场的生产经营,我家庭牧场的牛头数到现在按合同约定发展,优质奶牛和肉牛的牛头数已经达到2000多头了,是重点的生态养牛基地,牛群吃的是原始深林里的草原、喝的是山泉水、是用从加拿大引进的肉牛的冷冻经用奶牛繁殖的优质吨牛,被合同甲方抢光迫害,(证据见家庭牧场承包合同已经过法律公正的合同,证明是奶牛饲养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我们有建场土地使用证是长期的)9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兴办家庭农、牧场是长期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物权法》第126条规定承包国有荒山、草原从事畜牧业的土地使用期是50年。根据畜牧法和中央文件规定不受土地承包费,还有直补款,所以我们不欠逊克农场的土地承包费。逊克农场合同甲方玩忽职守就是继续违约合同侵权,继续动用手下之人抢劫牧场财产,导致我们上访举报控告到至今,多次得到中央领导的批示,2005年全国两会上会的案件,2005年4月26日全国人大专案组下来调查此案,在黑龙江省人大举行听证会,逊克农场原场长李晓光,大卖各个连队办公室、学校等国有资产,卖了1000多万元,给农垦总局局长随风富等贪官送礼,农垦总派人参加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并向全国人大作假报告说把刘杰的诉求妥善解决了,把钱、米、油面送到家了,还给750亩地白种,上欺骗中央,下欺压我小老百姓。逊克农场场长李晓光派人把刘杰看管起来,什么都没给,反而,将我们家庭牧场我们投资开垦的饲料的抢去,让第二管理区孙绍权耕种了霸占了。以此我实名举报随风富、李晓光遭到了打击报复将我判刑一年六个月(李晓光、随风富已经被中纪委查处贪污腐败被逮捕了)。2015年3月31日我刑满释放,我被迫害的已经有病经北京协和、肿瘤医院确诊肺癌需要手术治疗,因为没有治疗费回到逊克农场出售去年种植的大豆准备治病钱却被抢劫了,我认为是我的被举报人随风富的腐败团伙还继续对我报复陷害。我的上访到了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刘杰找到北京公安局上报到公安部、经公安部长孟建柱的批示,让黑龙江省把刘杰接回解决诉求,2010年3月8日刘杰将上访材料交给了公安部下来的人了,得到了解决把孙绍权霸占抢劫我牧场的厂址、厂房和我们投资100多万元开垦的饲料地,要回来说让我们耕种先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上访赔偿诉求通过法律解决,事实是逊克农场欠我们的钱没给。欠我们的开荒450亩打工钱45万多元到至今没给。比如说就是我们欠逊克农场的钱的有欠款、欠条、和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逊克农场可以起诉我们,也没有聚众抢劫要钱的。这种行为不是犯罪又是什么?请求北安农垦公安局依法作出司法解释,国家那条法律有以上我们控告抢劫行为合法的法律条文?作为定案依据的不予立案的答复?请求北安农垦公安局纪检依法立案查处,还受害申请人法律与公正。为盼!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安局
后附;
证据:1、视频为证。
证据2、有报案记录。
证据3、家庭牧场合同和法律公证书。
证据4、96年5月6日开荒劳务合同和96年7月16日开荒劳务合同。
证据5、2015年4月24日我们交给逊克农场场长的申请书1份。
举报人:付井江、刘杰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