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汉中,北京市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10818679 联系电话:13911038369
申请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层。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39680 联系电话:1391000820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洪;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向包龙军家属送达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通知、未依法告知办案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的违法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2、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对包龙军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具体涉嫌犯罪罪名、具体办案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北京市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陈永福律师接受嫌疑人包龙军母亲赵凤侠女士委托,担任包龙军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人经过调查和相关媒体公开报道信息获悉如下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7月9日凌晨,包龙军携子包蒙蒙离家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备搭乘航班送子赴境外留学,在家人送别后失去联系。
7月11日媒体报道《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以下简称黑文)公开披露“目前,周世锋、刘四新、黄力群、王宇、王全璋、包龙军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家人方才获悉包龙军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从黑文披露的“在公安部的部署指挥下,经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案件情况来看,公安部部署指挥侦查的北京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直接下级北京市公安局。而通过黑文所描述的具体案件情况来看,包龙军涉案行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但自包龙军于2015年7月9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今已逾15天,包龙军家属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办案侦查机关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无法获悉包龙军具体涉嫌的犯罪罪名,更无法知道具体办案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地点。
申请人认为,办案侦查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之规定,不仅非法剥夺了家属法定的知情权,而且非法剥夺了包龙军依法及时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和会见的权利(刑诉法第三十三条),非法剥夺了两申请人作为辩护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诉法第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
申请人作为包龙军的辩护人,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办案侦查机关的公然违法行为,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为此,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上述违法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责令纠正。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北京市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汉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永福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