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冯正虎曾是八十年代的风云人物,后因89年六四事件打入黑名单,从此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关照。2000年11月终于遭受严厉的报复打击,陷入“非法经营罪”大口袋里,因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经济类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而被判为有罪,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法人代表、本书主编冯正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已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但由于涉及一些办错案的部门利益,至今尚未平反,还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审查之中。
2004年12月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期刊《方圆》发表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揭露了这件冤案(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
该案不仅审判不公正,而判决的执行也是不公正的。上海司法机关至今没有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被超期扣留的合法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现在,冯正虎依法对刑事判决执行的违法行为提出国家赔偿。
申请人冯正虎于2015年5月6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189008 )向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收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所以冯正虎于7月8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公安部申请复议。
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申请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国定路335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赔偿请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被申请人超期扣留的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因案件了结后违法超期扣留申请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991,982元人民币的323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15年7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98-9),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由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
该冤案于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2001年年8月21日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申请人冯正虎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三年(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的罚金也已按法院约定缴纳。
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留物品,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已有14年多。
2001年8月21日二审裁定终审后,法院不返还申请人的物品,这就变成超期扣留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一、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在哪里?
2011年4月14日,申请人就法院未判决没收的物品至今未返还的一事,走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室,法官认为:扣留的物品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
4月15日申请人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冯正虎非法经营案的卷宗,档案室法官告知:卷宗内没有公安局移送扣留物品的清单,按常规这些扣留物品应该留在公安局。
4月18日申请人走访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并提出《物品返还请求书》,第四接待室000133号警官认真接待,并当场在接待表上批示,但下级扣物单位始终不予回复。原告2011年5月9日、5月26又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同样是000133号警官接待批示,但下级扣物单位照样不予理睬。
9月20日上午,申请人询问当时原审一审判决的法官郁亮,他告诉申请人:公安局没有将这批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
9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至今既不立案又未裁定未回复。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也认真地开始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案。
2015年5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帮助申请人分析,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
在本冤案中,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申请人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
本冤案的法院判决书与裁定书中,没有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的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8页证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有期徒刑与罚金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超期扣留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根据法院的裁决书表明:该电子书总计6000盘,已销售226盘,余下5774盘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扣留。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该电子书的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人民币,已出售226盘的收入78018元。经核算,余下未销售而被扣留的5774盘就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其证据是该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当时本冤案的承办人员是被告治安总队查禁支队警察孟民、张吉铭,他们在申请人办公室抄走申请人物品时均留下《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其中《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碟片723盒(见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在申请人被拘留后,承办警察未将从申请人的仓库及有关代销单位扣押的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扣押物品请单》交给申请人,但在下述裁决书里认定《扣押物品请单》及扣押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数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证明:“ 3、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由冯正虎和冯正龙共同投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光盘226盘,合计金额78,018元。____。5、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住处查获了尚未出售的5000余张上述电子光盘及说明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5、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请单》证实,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的住处查获成套的上述电子出版物2304盒、裸盘2844片及部分说明书等,并从有关代销单位扣押了部分上述电子出版物。 6、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万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226盘,合计金额7.8万余元。”
法院没有判决与裁定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既然(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均已生效,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应当有义务执行,如数返还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三、超期扣留323个月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应当依法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该赔偿因法院违法超期扣留申请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1,991,982元人民币的323个月的银行存款定期利息(即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15年7月的时期)。
其理由:《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书的出版后,得到时任上海市长徐匡迪、副市长周禹鹏以及其他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书。对这样一本公认的、利国利民的、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作者版权的好书,既然法官没有枉判为赃物予以没收,当时结案后应当返还给申请人冯正虎或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只要补办一些出版手续就可以发行销售了。从申请人2004年10月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中,了解到当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要求撤销这本电子书的原因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申请出版时未提交样书,其实只要事后补交一下,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行政部门官僚主义的霸道作风导致了一场作者无辜坐三年牢的冤狱。该电子书日文版的版权归申请人冯正虎与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共同所有,如果当时返还该电子书日文版,也可以在日本市场销售。所以,法院结案后没有依法及时返还这批扣留物,造成了申请人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的极大经济损失。
申请人是《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电子书是申请人的私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请国家赔偿,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申请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依法赔偿。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申请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公安部申请复议,请求公安部秉公执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
附件:书证11份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3. 《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
4. 《上海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No.0000119、No.0000120》
5.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6. 《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7. 《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8.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阅读指南复印件
9.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光盘复制品
10. 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15年5月6日)
11. 上海市公安局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的邮局凭证(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