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近日,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得到信息,近期,福建省“南安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做出决定,取消了不少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
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认为,南安市(县级)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做法,涉嫌违法。
道理十分简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县级村民委员会指导组的(七项)职责”中,指导组无权决定取消任何一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南安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做出决定取消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据的是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于今年6月1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2015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5】166号)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初查,所在乡镇(街道)指导组审核,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市选举指导组批准。需要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的,要逐级上报市选举指导组,由市选举指导组下达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批复。初步候选人资格审查后,合格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再次以公告形式公布。”
据南安市政府工作人员向中国选举观察义工介绍,上文中所说的“经有关部门确认”,指的是“经市纪检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综治办、信访局、公安局、国土局、司法局、计生局等单位的意见” 确认。
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很清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七条规定的也很清楚,“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中,也没有授权县级政府有职权制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
总之,南安市人民政府无权行文授权南安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对候选人资格行使“批复”权和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行使“初查”权。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我市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必须按期换届选举。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5〕26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泉委办〔2015〕26号)及《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南委办〔2015〕32号)等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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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候选人的产生和确定环节(7月26日~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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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候选人资格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初查,所在乡镇(街道)指导组审核,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市选举指导组批准。需要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的,要逐级上报市选举指导组,由市选举指导组下达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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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组织部、宣传部、农办、综治办、信访局,市公
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农业与海洋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人武部。
抄送:泉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南安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