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截止2015年8月4日9时,本控告状200人联署控告。当日16时前特快专递寄中央纪检委王岐山、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次日查询送达。本稿为控告状定稿,公开请以此为准。请各位广泛传播。有同意本控告状意见也愿意联署控告的,可以打印自行签名寄出。
中国律师控告状(2015年第2号)
紧急请求依法追究公安部数百警察对全国200多位律师和公民
涉嫌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诽谤、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
控告人:中国部分律师、被害律师亲属、公民,姓名等信息见正文尾页。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嫌疑人):
1、对全国200多位律师和公民涉嫌上述违法犯罪的公安部,北京市和天津市公安局,福建、广东、湖南、河南、山东、黑龙江等省公安厅负责人;
2、其他决定和实施对全国200多位律师公民强制谈话、违法传唤、非法拘禁的公安部和相关省市数百名警察;
3、涉嫌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黄庆畅(人民日报记者),邹伟(新华社记者),央视新闻主播欧阳夏丹、郑丽、顾国宁 ;记者杨绍功、朱国亮、齐雷杰、刘林、陈文广、李丽静;决定和提供新闻材料的公安人员。
控告事项:
1、依法监督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王小洪、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黑龙江公安厅厅长孙永波、福建省公安安厅长王惠敏、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李锋、湖南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山东省公安厅厅长等,立即依法纠正所属公安机关人员涉嫌本文所述的违法犯罪行为,拒绝履责监督纠正的,追究其玩忽职守或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2、依法监督责任公安侦查机关立即撤销对律师王宇、王全璋、谢燕益、李和平、黄力群、谢远东和李姝云(两实习律师)、刘四新,公民包龙军、高月、王芳、赵威等人的违法立案,予以释放。
3、如有新证据证明上述被羁押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1)监督依法立即向律师王宇、周世锋、王全璋、谢燕益、李和平、黄力群、谢远东和李姝云,公民包龙军、王芳、高月、赵威的亲属,送达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明确告知涉嫌罪名和羁押场所;
2)监督办案人员告知被羁押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投诉控告的权利;
3)上述被羁押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的,监督责任公安机关在48小时内依法安排会见(法律规定会见需要许可的,按照许可程序)。
4、责令办案公安机关立即向以上被羁押人的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要求后依法介绍涉嫌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
5、分别追究以上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和诽谤罪刑事责任。
6、以上被控告人未构成犯罪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政纪、党纪责任。
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事实:
据官方媒体报道和公开的信息,在公安部部署和指挥下,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从2015年7月9日凌晨开始,先后刑事拘留了北京律师王宇、周世锋、王全璋、周力群、谢远东和李姝云、刘四新(助理),谢燕益、李和平,还有公民包龙军、王芳、高月、赵威、胡石根,另广州律师隋牧青、湖南律师谢阳、广西兼职律师陈泰和分别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当地公安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之前北京律师刘建军、吴淦、翟岩民以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共20人,其中12名律师。7月11日和18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官媒,根据办案公安机关提供的侦查材料,大篇幅报道了周世锋担任主任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的,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自2012年7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到2015年7月31日,仅被羁押人陈泰和被允许律师会见,其余被羁押人亲属均没有接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书,王宇、李和平、刘四新、高月等被羁押人的辩护律师到北京、天津两地公安机关查找具体办案机关,依法要求会见和介绍案情,都推脱说不知道;刘书庆等辩护律师拟动身到天津、北京等地会见李和平,被警察阻拦。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和已知办案程序,我们认为,此次由公安部指挥的大规模地抓捕律师和强制谈话的威胁警告行动,是对中国律师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是对中国法治的巨大破坏,也是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要求的公然挑战,是有组织大规模的公安人员严重违法犯罪。
为维护被害律师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推进国家法治,请求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履行职责,立即依法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责任。
被控告人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全国大规模对234人以上律师和公民强制谈话、违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涉嫌滥用职权罪。
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在出示警察证和执法文件(如传唤证、询问通知)后对其讯问或询问,现场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出示警察证后盘问,除此之外无权强制找公民谈话。这次北京、天津等地数百甚至上千警察,强制找全国200多位律师和公民谈话,有些强制谈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对广州律师葛文秀的强制谈话出具了治安传唤证(涉嫌寻衅滋事),但“询问”内容和寻衅滋事无关;警察开始对长沙律师文东海强制谈话,遭拒后转为强制传唤;北京律师余文生、重庆律师唐天昊等人还被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谈;河南律师孟猛和常伯阳被强谈后还被要求写出保证书;重庆律师游飞翥被强制谈话6次……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和参与大规模找200多位律师和公民强制谈话的全国数百警察,超越法律授权,干涉律师和公民言论自由,甚至限制被强制谈话人人身自由,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和谴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应当给予滥用职权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二、拒绝向大多数亲属送达被羁押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侵犯亲属知情权,剥夺了被羁押人依法及时获得辩护权,涉嫌玩忽职守罪。
据了解,上述被羁押人的亲属,除隋牧青、谢阳、陈泰和案外,均没有接到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律师去递办案手续,参与办案的天津、北京公安均称不知此案。隋牧青和谢阳律师亲属虽然接到了监视居住通知书,但公安办案人员拒绝依法向其辩护律师介绍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条以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依法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据官媒公布的案情,被羁押人王宇、周世锋、王全璋、周力群、谢远东、李姝云、刘四新,谢燕益、李和平,包龙军并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应当在采取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家属至今未收到通知。
我们认为,被羁押人大多数是律师,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做出的第一个决定应当是聘请自己的辩护律师,但至今未见到办案机关向亲属转告被羁押人的要求。
刑法第397条,最高检的立案标准是,“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控告人认为,公安办案人员上述不通知亲属、不向辩护律师介绍查明被羁押人涉嫌犯罪事实的行为,剥夺亲属的知情权,剥夺被羁押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破坏法律正确实施。被控告人中负有通知和告知义务的办案警察和决策人员,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决定和办理王宇、王全璋、谢燕益、李和平、包龙军、黄力群、谢远东、刘四新等人刑事责任的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以上公布的“涉嫌犯罪事实”,绝大部分依法都不是犯罪事实和北京锋锐律师所、与周世锋无关。公安人员和官媒报道,把完全不相干的、根本不是犯罪的一些情节瞎乱拼凑在一起,假造出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团伙和大案。
1、关于庆安事件。经谢燕益等律师调查,5月2日 乘客徐纯合买了两张火车票探亲,被检票人员以是访民为由阻拦不让进站,构成不法侵害,他以拦阻其他乘客不让上车的方式“防卫”,警察李乐斌控制住他,后用警棍殴打他身上多处出血,徐纯合“夺”过警棍还击,李乐斌拔枪将其击毙。谢燕益等律师接受死者徐纯合母亲委托后展开调查取证,多级公安机关拒绝依法接待。后代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打死徐纯合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250万元,还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徐母权玉顺补正材料,案件真相的律师调查、依法追责法律行动正在进行中。
虽然哈尔滨铁路公安部门自己调查说警察使用枪支合法,但车站人员拦阻公民上火车违法违约行为在先,在徐纯和赤手空拳、车站有很多警察和工作人员可帮助制服情况下,李乐斌当场击毙徐纯合完全没有必要。公安拒绝完整公布现场视频,不依法公开公正处理,公众会长久质疑,最终的处理结果将会对今后警察和公众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枪杀徐纯合的警察李乐斌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之后将会出现两种极端情况:警察执行职务时杀人行为会越来越多,而民众觉得法律无用,就会有更多的人效仿在上海警察局内杀死6名警察的杨佳采取私力报复,会有更多公民和警察死于非命。这种趋势我们不愿看到,但难以避免。
谢燕益等5律师而非6律师并没有在火车站举牌,只是在不接待的省公安厅举牌抗议。这种行为是律师、公民的正常意思表达,不是犯罪。
谢燕益等律师的上述行为,也和周世锋、与锋锐所没有任何关系;和之后的吴淦、翟岩民等几批访民去抗议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律师和访民没有接触。且吴淦、翟岩民等访民的抗议活动也是行使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监督权,虽然这种监督的方式可能会有一些争议,但不构成犯罪。
2、吴淦开车在云南大理法院院内来回转并高喊着法院院长名字,是民事行为不是犯罪,除了可能与周世锋有关外,与其他人无关。
3、王宇在沈阳沈河区法院法庭大骂法警流氓、禽兽,是因为之前有几个法警当庭用脚踢女被告人李东旭的腿扳脚腕并按打,其辩护人董前勇律师大声说,她在侦查阶段被警察扒去衣服威胁用电棍电击打阴部,要求追责你们不管,现在还当庭打她,要求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反把董前勇驱逐出法庭。王宇见此情形上前痛骂打人的几个法警流氓、禽兽,要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是常人愤怒时的正常反应,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她因此也被审判长驱逐出法庭。因辩护权受到严重侵害且无人身安全,其他三个律师王全璋、李中伟、兰志学愤然退庭去检察院投诉控告。法庭竟然在没有一位辩护人的情况下继续违法强制开庭审理,严重侵犯诉讼权。如果王宇是无理大骂法警,法院早就会对她进行司法处罚了,为什么没处罚,是法警和法官严重违法在先、理亏,实在是没理由对她进行处罚。虽然王宇大骂法警“流氓”的方式值得商榷,但绝不是犯罪。
这次开庭和周世锋无关、和锋锐所无关,和其他涉案人员无关。
4、2013年王全璋在靖江法院被司法拘留,是因为法院认为他未经许可在法庭上拍照、录音,他自己辩解是在法庭上拍照自己交法院的材料留底,被法官误认为是拍照庭审情况和录音。可以有庭审录像佐证。后王全璋申请复议和诉讼,有权机关拒绝。这事件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已经被该法院司法处罚,不可能是犯罪。
这是王全璋律师本人的单独的行动,和锋锐所、周世锋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无关,当时他还未调入锋锐所,近几个月前才调入。
5、鄂尔多斯案,多个被告人的案情不同,周世锋和其他辩护人的意见不同做无罪辩护,符合辩护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罪轻或无罪辩护的法律规定,律师法规定律师法庭辩论意见有豁免权,不受法律追究。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倒变成周世锋的涉嫌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和官媒人的此种观点太离奇,与文革无异。视频上的画面是休庭时间,审判长已经能够离开座位,他在和其他两个法官随意在阐述自己的观点,近似于聊天。难道休庭时和法官聊天、在法庭内走动和说话,也成了犯罪?如果周世锋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完全可以对他进行司法处罚。法院没有处罚周世锋即认为他没违法,侦查机关倒认为是犯罪,不能成立。
6、至于办理徐某某贪污案的二审,律师刘建军和翟岩民找来的访民在聚集在法院外的拉横幅、打标语,主要是因为法院违法剥夺了到场公民的旁听权,人群无奈聚集在法院外,肯定要表达对法院剥夺旁听权的愤怒和不满,至于在法院外打出内容有对判决结果期待无罪的标语,也是一种言论自由。如果把这看作是一种集会,最多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行为,决不是扰乱司法的犯罪行为。如果都被允许在法庭内旁听,庭外无人,还有人在法庭上打出这样的标语吗?
本案和周世锋、和锋锐所,和其他涉案人员,都毫无关系。
7、2010年王宇在被天津市的法院以过失伤害罪判处二年半有期徒刑。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宇已经多次申诉。申诉理由主要是:自己是个瘦弱女子,怎可能和多个年轻力壮车站工作人员面对面对打,还把人高马大的检票员张格非耳朵打聋,控方没有出具案发前该检票员的体检证明,不能证明在此之前他的耳朵听力正常、其耳聋和王宇的过失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办案机关拒绝调取该检票员以前的体检证明以及案发时王宇打检票员的录像证据。王宇认为,判决依据的事实虚假,是自己投诉车站警察打人,惹恼了有些人,对方编造事实对自己陷害,所以“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申请执行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这次警方集中抓捕律师之前,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时后才申请执行,有理由认为这应当是被安排的。王宇的“前科”不可能作为本案她涉嫌犯罪事实。难道她被判过刑就终身是罪犯,就应当被官媒反复谴责吗?侦查机关和媒体还要再判决她一次?本案发生时王宇不是锋锐所的律师,她根本不认识周世锋,本案与锋锐所、与周世锋无关。
8、范木根案,王宇等律师被赶出法庭,是因为之前法官违法拒绝纠正律师退庭去检察院控告,再次开庭时法官认为律师没有辩护权。把王宇赶出法庭恰恰证明是法院违法。法院有司法处罚权,为什么不对王宇“大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证明法院认为自己违法理亏在先,实在不好意思处罚律师。本案王宇违法都算不上的冲突,被公安追诉成涉嫌犯罪事实,贻笑大方。该案是王宇个人参与辩护,是独立正常的律师业务,与周世锋以及锋锐所没有什么关系。
9、许昌案是因为法院取消原定知名人士贾灵敏起诉的行政案开庭,事先未通知辩护人也未向社会公示,三位辩护人和全国想参加旁听的人按原定开庭时间赶到法院,造成很大损失,要求许昌法院赔礼道歉。这本是法院自己过错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才对,但未做,辩护人和要旁听的公众的滞留要求法院道歉。僵持了一夜,法院方面最后答应正式开庭时一定提前通知和公布,大法庭开庭满足公众旁听需要。这怎么可能是犯罪?
参与此案的袁裕来、朱孝顶、张维玉律师都不是锋锐所的律师,此案和锋锐所、周世锋没有任何关系,也被栽赃到锋锐所和周世锋身上。
10、周世锋的与多名女子的“不正当关系”属于私权,他人无权干涉,公安和官媒把这作为涉嫌犯罪事实披露,涉嫌名誉侵权。周世锋偷漏税、行贿的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查实,却违法提前披露。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警方通过官媒发布的案情,除周世锋涉嫌偷漏税、行贿,刘建军和翟岩民、吴淦涉嫌寻衅滋涉嫌犯罪的事实需要继续侦查外,其他涉案人员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至今未见公布涉嫌罪名,也说明不涉嫌犯罪。明知被羁押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和实施立案、侦查的公安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四、黄庆畅(人民日报记者)、邹伟(新华社记者)、央视新闻主播欧阳夏丹、郑丽、顾国宁,记者杨绍功、朱国亮、齐雷杰、刘林、陈文广、李丽静11个记者,以及决定报道的人,决定和提供新闻材料的公安人员,诽谤多名被羁押人,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报道的10起“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只有鄂尔多斯案、大理案和周世锋、锋锐所有关,其他涉案事件和涉案的大多数人员谢燕益、李和平、谢阳、隋牧青、包龙军、刘建军、高月、赵威等都不是锋锐所人员,办案人员和官媒人把这些毫不相干不是犯罪的事件和人员乱七八糟堆砌在一起,编造出虚假的律师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控告人认为,在明知报道的被羁押人多数的“涉嫌犯罪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被控告人言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因为,被告人诽谤言论文章和视频的信息网络阅读量大大超过5000次,仅仅凤凰资讯一家的阅读量就达到11万和3万多次,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涉嫌诽谤罪。
为维护被害律师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媒体、记者、主持人以及互联网自由言论依法和规范,应当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官媒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亲属可自行对相关媒体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和对记者、主播的诽谤罪刑事自诉。
六、结束语 本案“涉嫌犯罪事实”的主体部分是律师和法官辩审冲突,主要原因是法官不能保持司法中立,
媒体特别是官方媒体,报道案件立场应当客观、中立,在明知报道的涉嫌犯罪事实大部分不存在,却利用官媒的垄断地位,作为侦查机关单方信息的传播机器,大肆炒作,操纵舆论,意在混淆是非、欺骗公众,对检察院、法院施加强大舆论压力,形成媒体审判的的高压态势,真正地在干扰司法、破坏司法独立。
在公安和官媒公布的10起“涉嫌犯罪事实”,有7起涉及到律师和法官的冲突。为什么应该在法庭上充分说理,希望自己的代理意见被法官采纳、应当非常尊重法官的律师,明知自己态度不好会“得罪”法官,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判,却和法官激烈对抗?前面已经分析,这都是因为法官法院违法在先,阻止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律师为维护辩护权而导致对抗。常见的法官法院违法有:不让(全部)阅卷复制;在法庭上限制律师依法正常发言;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的,合议庭越权直接驳回;在一些所谓敏感案件庭审时法官不准许律师谈法律、不允许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被侵犯,辩护律师维权时反遭整治,对律师违法进行司法处罚、殴打、在法庭被抓走。如程海律师代理丁家喜律师因组织参与主张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活动被以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审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和法院有阻碍辩护权、秘密审判等多处违法拒绝纠正,程海律师退庭投诉控告维护辩护权,审判长范君竟然以扰乱法庭秩序无端警告两次,后还司法建议北京司法局行政处罚停止执业一年,报复陷害,“只许法官放火,不许律师点灯”。2015年初武汉律师张科科代理信仰案件,法官不允许做无罪辩护,他依法做了无罪辩护,庭长指挥公安警察把他从法庭上抓走。遇到法官违法,律师依法能做的无非是当面交涉,向该院纪检和院长、向检察院等机关投诉,但大多数投诉如石沉大海。在正常的法律救济无效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有些律师转而采取网络曝光,举牌抗议等方式维权,以引起有权机关的关注,督促其监督纠正法官和法院的违法行为,这无可厚非。
律师和法官冲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法官丧失中立立场,违法偏向控方一边,直接与律师对抗,把辩护律师看做配合走过场的摆设。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师的作用是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的辩护力量,找出控方错误,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更公正地裁判案件。律师只是说出与控方不同的意见,但采纳与否完全由法官定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绝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限制律师作用、或根本不理睬律师意见的结果。对于律师和法官冲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近公开的调查报告分析的非常客观中肯,认为大量存在但不应当发生的辩审冲突,主要在于部分法官没有恪守司法中立,为了诉讼效率牺牲律师的辩护权,对律师的司法处罚有时草率失当,与律师的沟通不够等,解决辩审冲突,主要要由法院法官来解决。不重视律师辩护权利的庭审,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权利,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各高院院长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公民有权旁听公开开庭案件,这是法治教育和社会监督的需要。一些法院对所谓敏感案件借口旁听座席少等理由,违法剥夺公民和记者的旁听权,是导致庭审时法院和旁听公民冲突和拉横幅喊口号的主要原因,责任也主要在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律师是一国法治最主要的社会监督和推进力量,限制律师的作用,就是破坏司法公平、破坏法治。公安机关和官媒,这次对中国律师和公民的大规模违法犯罪行动,将极大地破坏中国的法治,如果不依法制止和追究违法犯罪责任,依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
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合法权益,官媒报道后,司法部官员和律协官员不去认真调查维护被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反而发表不当言论帮助公安和官媒办案,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政纪协纪处分。该案还远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在明知官媒的报道不客观中立,中国法院报竟然对报道予以转载,变成前者的附庸或帮凶,共同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此致
中央纪检委、最高检察院
抄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控告人(律师、被害律师亲属、公民):
名单附后
控告人(律师、被害律师亲属、其他公民):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控告人(律师、被害律师亲属、其他公民(200人):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48人)
程 海 北京律师18910535236 吴魁明 广州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48人)
程 海 北京律师18910535236 吴魁明 广州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余丹
北京律师 王道刚
山东律师 李春富 北京律师 董前勇
北京律师 余文生
北京律师 李静林 北京律师 陈金华 湖南律师 王国芳
深圳律师 杨阳
湖南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黎雄兵 北京律师 张建国
北京律师 葛文秀
广州律师 吕方芝 湖南律师
葛永喜 广州律师 张重实 重庆律师 成准强
广州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戴晓晨
长沙律师 张赞宁
江西律师 蒋援民 深圳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游飞翥 重庆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 夏 钧 广东律师 燕旺利 湖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宋玉生 北京律师 谢德平 四川律师 刘长中 湖南律师
付爱玲 广东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何 伟 广东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荣生 山东律师 石文好 湖南律师 江天勇律师
吴旭明 广东律助 唐吉田 律师 刘微律师 冯岩 黑龙江法律 徐秦 北京法务
被害律师和公民的亲属(4人) 原珊珊 北京 王峭岭 北京 游明磊 赵凤侠 天津
其他公民(148人)
夏传艮 安徽企管 李蔚 北京自职 王友志 河南工人 王 倩 河南工人 王奎林 河南工人
王喜春 山东自职 刘诗民 广东医生 徐自民 湖北自职 周国淮 沪传教士 吴兆祯 江苏
夏传艮 安徽企管 李蔚 北京自职 王友志 河南工人 王 倩 河南工人 王奎林 河南工人
王喜春 山东自职 刘诗民 广东医生 徐自民 湖北自职 周国淮 沪传教士 吴兆祯 江苏
刁尚华 江苏工人 徐
武
湖北消防 李国伟 郑州 陈文忠 湖南教师 殷会龙
山东退伍
野靖春 北京自职 李世维 北京司机 吴孔太
海南教师 钱
进
安徽 曾全民
湖北工人
李启东 辽宁 林春芬 湖北 文 韬 广东自职 余建凤 广东 鲁 明
李启东 辽宁 林春芬 湖北 文 韬 广东自职 余建凤 广东 鲁 明
王有栋 河南工人 宋再明 北京自职 吴 莉 四川 顾 剑 江苏 甄江华 广东社工
任跃华 成都 邹定民 重庆下岗 陈兆志 北大退休 张有为 安徽 许桂英 辽宁
王丽君 西安 罗琴美 上海 陈闯创 美国自职 江琴 上海旅美 桑海峰 安徽
江和水 谢塘东 广东 路春山 天津 李英之 北京自职 马新立 北京自职
梁阴权 广东 田发全 陕西汉中 杨勤恒 上海 杜聪波 长沙 戈觉平 江苏
于艳华 江苏 郑建慧 天津 盧志强 山东 陈学梅 福建 刘 华 辽宁
陆国英 就是 盛晓明 山东 高明明 山西个体 唐新波 天津 常洪艳 黑龙江
周广栋 山东 何观娇 福建 丁玉娥 山东 李延香 北京 李茂林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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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勇 广西自职 王喜春 周玉花 福建 邱 蓓 上海 武华中 河南医生
张耀华 河南 林 杉 江苏 高 双 黑龙江 胡 军 新疆义工 潘淑荣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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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 北京 古 懿 四川留学
截止2015年8月4日 9时
控告状证据目录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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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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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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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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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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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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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办案人员和官媒人)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诽谤罪的事实,是有组织大规模的共同犯罪。央视新闻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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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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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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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全国数百警察强制谈话人员234人名单(律师122人)3页。
3、被强制谈话的律师和公民的证词:葛文秀、蔡瑛、孟猛、王全平、吴魁明、余文生,和律师证复印件,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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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数百警察找全国各地200多律师和公民强制谈话,威胁警告不要对王宇、周世锋案发表意见、发帖和转帖等,有组织大规模干涉公民言论和行动自由,使人民立即遭受重大损害,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涉嫌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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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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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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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羁押律师谢燕益妻子原珊珊的证词 页、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证词 页、 冉彤律师证词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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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人员故意不通知被羁押人谢燕益、李和平律师等强制措施通知书,不向他们的辩护律师介绍羁押地点、时间、强制措施的形式、查清的涉嫌犯罪事实,使人民利益遭到巨大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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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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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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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燕益律师关于庆安案的《哈尔滨庆案公安故意杀人涉嫌案举报书》复制件2页;
6、谢燕益律师代理徐纯合母亲权玉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庆安警察李乐斌击毙徐纯合违法,提出国家赔偿250万元;复议机关要求补正函。
7、《沈阳于溟案第四次开庭,两律师被架出,三年律师退庭控告》2页;
8、证词:董前勇律师《王
宇过失伤害案天津市法院违法审理和不让旁听情况》和《沈阳李东旭案证人证言》,周立新等人证词,律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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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律师谢燕益依法代理庆安案被警察枪杀的乘客徐纯合母亲维权,不构成犯罪。
许昌案是因为法院延期开庭未通知辩护人、未公告,拒绝赔礼道歉,导致辩护人和旁听公民滞留交涉示威事件,不是犯罪。
范木根案是法官违法律师退庭投诉控告,后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驱逐出法庭,又违法剥夺公民的旁听权,导致公民在法院外拉横幅喊口号抗议,不是犯罪。
鄂尔多斯案,周世锋并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是犯罪。
沈河区法院开庭王宇骂法警流氓、畜生,是因为公安和法警之前对女被告人有脱衣侮辱、殴打等行为,把董前勇律师驱逐出庭等违法犯罪行为又拒绝纠错,愤怒至极所为,不属于扰乱法庭秩序,更不是犯罪。
被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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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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