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9月28日下午3点半,南通张华诉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名誉纠纷权一案,在靖江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原在崇川区法院立案,因与南通地区的法院有利害关系,故江苏省高院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3月29日,《江海晚报》、《南通日报》发表了南通中院以张华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10天的报道。其主要内容是:1、大声喧哗、吵闹;2、经审判长训诫二次后,仍不听劝告;3、南通中院对张华作出拘留10天的决定。张华认为,二报社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报社登报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慰藉金。
庭审中,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出示了《拘留决定书》。该拘留决定书中有如下文字:“被拘留人张华,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还有行政庭庭长徐锦平的手书:“提请卢院长审批。”签署的日期:2014年3月25日。卢院长批示“同意拘留”的签署日期也是3月25日。但奇怪的是,2014年3月25日,行政庭庭长徐锦平怎么会预先知道张华在2015年3月28日“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呢?
这恰恰说明,对旁听者的拘留是南通中院行政庭徐锦平事先设计好的陷阱,随时钓鱼执法。南通中院在徐锦平的策划下于3月25日就填好了《拘留决定书》,把被拘留人姓名的空着,等待旁听者上钩,然后抓人,填写姓名,送拘留所。虽然徐锦平聪明过人,但过于性急,未免露出破绽,反而坐实了南通中院钓鱼执法的违法行为。
《南通日报》、《江海晚报》报道所称审判长二次训诫张华未果,才由作出拘留决定。其错误在于:
1、所谓的训诫,二报社并无证据证明。况且,即使要训诫,也应当由合议庭作出,而不是审判长作出。故审判长作出的训诫无效,对张华的拘留明显违法。
2、拘留应当由主审法官向院长请示,而不应当由未办理此案的徐锦平越权向院长请示。徐锦平越权请示院长拘留张华,就是干涉他人办案的,违反了最高院关于规范法官行为的《五条禁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