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外交部就酷刑报告的复函 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1018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对外交部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向国务院申请复议,现已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923日作出的国发复(2015823号告知。另据了解,上海人权捍卫者万文英近日也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921日作出的国发复(2015836号告知。

109日,郑培培已将外交部告上法庭的起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3条诉讼请求,她希望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判。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郑培培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郑培培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郑培培,女,19572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289 1503室。
邮编:200025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邮编: 10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负责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613日,原告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及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所作评论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确认201561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76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该《复函》称:“上述报告和评论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所提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原告认为,被告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包括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的相关13项政府信息,声称“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然是在寻找托词和借口,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显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中国政府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第六次报告系由被告外交部负责作出的,被告不可能不掌握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报告。再者,退一步说,即便有关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司法部门(被告也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最高法和最高检中的哪个司法机关),但是该报告中涉及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该报告的主办机关,也就是被告外交部。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该数据信息,该公开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起诉人: 郑培培
2015107   

附:
1. 本诉状副本1份;
2. 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外交部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的复印件1
4. 原告郑培培身份证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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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酷刑报告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收到了外交部复函 拒绝信息公开(图)

上海人权捍卫者郑培培不服外交部酷刑复函要求行政复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