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10月27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尹慧敏因不服外交部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而提起诉讼。该《复函》称:“……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被剥夺知情权的尹慧敏于2015年10月23日已将起诉外交部的行政起诉状、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有3个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尹慧敏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尹慧敏电话:15000791985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尹慧敏,女,出生于1964年4月16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 邮编:20005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邮编: 10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负责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9日,原告向外交部邮寄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及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所作评论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确认2015年8月4日收到原告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9月2日原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该《复函》称:“上述报告和评论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报告第74段以及评论第14段所提及的统计数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原告认为,被告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包括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的相关13项政府信息,声称“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明显是在推诿,寻找托词和借口。我国政府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第六次报告系由被告负责作出的,被告不可能不掌握该报告第74段以及评论第14段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报告。该报告和评论系由被告会同有关部门撰写,涉及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有关部门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该报告的主办机关,也就是被告外交部。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该数据信息,该公开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起诉人:尹慧敏
2015年10月20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1份;
2. 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
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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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权捍卫者尹慧敏收到外交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称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