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9月20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尹慧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015年8月4日外交部收到了尹慧敏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外交部于2015年9月2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
“尹慧敏:我部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你就我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及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所作评论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报告第74段以及评论第14段所提及的统计数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7条、第21条第(三)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尹慧敏向外交部申请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其中6份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第14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959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
1.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
2.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名字。
3.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遭受酷刑的案发地点。
4.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酷刑。
5.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分别获得的赔偿金额或方式。
6.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的处罚。
其中7份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七十四条”中:2011年,
7.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体姓名、职务。
8.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发生地点。
9.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处罚种类。
10.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
11.被实施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分别获得赔偿金额或方式。
12.实施刑讯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监管人)。
13.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员具体名字,职位。
尹慧敏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据了解:尹慧敏走上血泪上访路是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将其前夫的刑事重婚案转为普通离婚案,避重就轻法官特意帮助犯罪嫌疑人脱逃重婚罪和遗弃罪。2007年,尹慧敏和前夫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长宁区法院枉判公有住房同住人尹慧敏唯一的女儿有居住权没有份额,将其女儿的住房份额非法剥夺,导致过错方尹慧敏的前夫(重婚罪和遗弃罪的嫌疑人)既逃脱法律制裁又多得益。
此外,2005年和2006年判决生效的两笔孩子抚养费至今没有执行分文给权利人尹慧敏。法官张振东在庭审中帮助尹的前夫逃脱重婚罪和庭审中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官董幼华和俞鸣琪,执行案抚养费久拖不执行,造成尹慧敏母女严重的生活困难还找借口将尹慧敏送进了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导致尹的父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院。上海三级法院(徐汇区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上海高院)医疗损害纠纷案枉判枉法裁判;行政案一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和二审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后申诉到上海高院久无音讯,刑事上诉案未庭审宣判,既无传票也不送达判决书。
上海长宁区法院和长宁区公安分局与上海市精神病院相互勾结,尹慧敏的父母是因长宁公安分局多次滥用职权拘留关押尹慧敏而造成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住上海精神病院22个月,后被上海精神病院医生无出院手续送回家丢弃在家门口。紧接着尹慧敏的父母先后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双亡。父亲高血糖被输葡萄糖滴液并发症3天死亡,母亲一肺炎症没有治愈被赶出医院转重症肺炎死亡。尹慧敏对父亲的死亡进行了诉讼。2012年1月4日诉讼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徐汇区法院帮徐汇区中心医院开脱久拖不立案,在尹多方控告后,于2013年1月8日立案,上海三级法院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严重的过错事实面前,未支持尹要求文字鉴定(病历中重要的数据被涂改等等)质证认定医院有严重过错事实的诉求,徐汇区法院以尹慧敏不同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为借口枉法判其败诉,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袒护被告和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为怕法院继续枉法断案,尹母最终没有进行诉讼,躺在冰库里至今已经5年了。
起初,尹慧敏因长宁区法院法官执行不力徇私舞弊和孩子的住房权被剥夺而上访,后为父母医疗事故家破人亡而上访。尹慧敏在上访过程中,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滥用职权8次送进拘留所,2014年亚信峰会期间因拉横幅“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1次被拘留:2007年4月20日-4月30日(11天)
第2次被拘留:2008年8月1日-8月11日(11天)
第3次被拘留:2009年3月7日-3月17日(11天)遭酷刑虐待
第4次被拘留:2011年7月3日-7月10日(8天)遭酷刑虐待
第5次被拘留:2011年7月12日-7月18日(7天)
第6次被拘留:2012年6月3日-6月13日(11天)
第7次被拘留:2013年3月8日-3月18日(11天)
第8次被拘留:2013年11月14日-11月23日(10天)遭酷刑虐待得遍体鳞伤
第9次:2014年5月16日-2015年1月15日(判刑8个月)遭酷刑虐待人为长时间冷冻。
一. 滥用酷刑上戒惧往死里整,为免追责刑讯后再逼供,逼迫尹慧敏书面自责悔过。长宁区拘留所不择手段对尹慧敏多次上戒惧体罚虐待,施以残酷的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在2009年3月9日和2011年7月4日,长宁公安分局警察把尹慧敏从北京截访回沪后异地拘留,并将所外体检拿到拘留所里做,为逼迫尹慧敏“尿检和血检”补办手续,狱警多次对尹实施酷刑体罚和虐待,上戒惧手铐脚镣将尹吊起正身关禁闭、带病劳动和带病值夜班等。
1.第一次酷刑发生在2009年3月9日下午,尹慧敏拒绝进拘留所后尿检和血检等体检。在上海市长宁区拘留所里,尹慧敏遭数名警察上戒惧手铐脚镣吊起正身关在禁闭室里体罚长达4个多小时,等到被放下时,其左手手臂青紫发黑不能动,差一点坏死残废.有前警长任燕萍(警号:024228)等人共同参与。
2.第二次酷刑发生在2011年7月4日下午,尹慧敏被强行上戒具手铐在十多个被拘留的在押人员面前,被戴铁帽子,禁止大小便,不让吃饭,飞机式反铐在铁笼子上7个多小时。下铐时已经全身麻木手脚僵硬无法活动,有前警长任燕萍(警号:024228)和前女所长(警号:024627)亲自动手。
3.第三次酷刑发生在2013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长宁区拘留所干警把尹慧敏一个高血压和肝炎病人三天两夜上戒惧手铐、飞机式架铐在铁笼子上、束缚压缩带、戴铁帽子、禁止大小便、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用脏抹布堵嘴禁止呼叫等等多种迫害。两副手铐深深嵌入皮肉里至皮开肉绽,手背上的伤痕至今没有消退,压缩带扣得死紧深嵌在胸腹部的皮肉里,使得其喘不过气来,屁股上因为被禁止大小便而尿湿引起皮肤大面积的感染溃烂,拘留所(024233)王所长刑讯后逼供,逼迫其写《认识书》,要其书面声明被铐三天两夜与拘留所无关,认识不深刻又重新被换上针刺状的电手铐再铐回到铁笼子上。直到尹为了能活命出去揭露事实真相而逼迫写了自责悔过。2013年11月23日上午,被酷刑折磨得遍体麟伤的尹慧敏走出了长宁区拘留所,在大门外等候迎接她出牢的40多个朋友作了见证,帮助拨打110报警。长宁公安分局警察拒绝出具验伤单和接报回执。有一名长宁公安分局纪监警察(警号024048)拿着电话称“你的伤不符合验伤标准”。遭吊铐之后,尹慧敏的手臂接近残废,左手臂上岗肌腱损伤,两臂从此得了后遗症——终日疼痛不能提举重物至今。
4.第四次酷刑发生在2014年6月23日至6月26日,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每天6个警察轮流换班,华阳派出所陈君和徐维涛等警察连续4天4夜长时间对患有高血压和肝病的尹慧敏进行疲劳审讯,每天只让她睡2个小时,逼迫她认罪和供述同伴的所谓“犯罪事实”,尹拒不认罪。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警察开始酷刑虐待升级,罚站、罚坐、冷冻和值夜等。坐罚和冷冻导致尹慧敏骨关节病,腰椎伤病越来越严重,体罚虐待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二. 体罚虐待从不间断
1. 在押期间,前数次遭体罚虐待的事实皆有目共睹。上海长宁区拘留所警察明目张胆的在全体在押人员面前对尹慧敏进行施暴和虐待。2014年9月15日,在看守所干警025599和024221的暗示下,一位在押刑事犯人对尹慧敏大打出手,尹身上的瘀伤一个月后都没有消退。
2. 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在零下十度的寒冬腊月,陈菲斐(警号025599)和张玲(警号024221)没收了尹慧敏全部的棉被、棉衣和棉裤,强行冷冻了20天,并且在月经期也被禁止用热水洗漱。除此之外尹慧敏多次遭威胁恐吓:
1 有人白死了;
2 你父母两条命不够还要加上你一条命;
3 你活不活得到50岁;
4 为了“维稳”打死你不偿命;
5 去一次关一次(意指上访到北京被遣返),弄死你就好比弄死一只蚂蚁;
6 有人坚决要叫你失踪;
7当心麻袋套头,被扔进护城河里去。
8被车撞死交通事故白死了;
9 被楼上突然掉下的不明物体砸死了;
10 被医疗事故惨死;
11 被失踪后躲猫猫死;
12 被精神病死;
13被下毒死;
据尹慧敏透露:“2012年12月24日,我诉上海长宁分局警方非法拘留案开庭,被告(长宁分局)当庭威胁要把我送进牢房(劳教所)。如果有一天我无声无息突然不见了,意味着我遇害了,始作俑者——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和他的帮凶们!”
尹慧敏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
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
邮编:200050;
手机:1500079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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