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

无锡访民杨国英“出现在中南海附近遭拘留案” 不服锡山区法院维持公安拘留之判决 向无锡中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1119日,无锡杨国英通过邮递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于2015219日作出的锡公(八)行罚决字【2015662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判决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赔偿损失。

2015219日,正是大年初一。无锡访民杨国英被关进了拘留所。

年初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加班加点,作出了锡公(八)行罚决字【20156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现查明:2015217日,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扰乱该地区的正常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并训诫。”并对杨国英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杨国英不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依法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国英认为:认定“2015217日中午,杨国英因房屋拆迁相关情况至北京市中南海上访,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于同日对杨国英进行盘查、询问,经询问杨国英系到中南海上访,遂对杨国英进行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

其错误在于:217日是小年夜,各机关忙于准备年货,根本就不接待访民。锡山区法院所谓“经询问杨国英系到中南海上访”与事实不符,且与处罚书认定“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相矛盾。究竟是“杨国英系到中南海上访”,还是“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莫衷一是。事实是,杨国英既没有“到中南海上访”,也没有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且锡山公安分局在一审时所提供的训诫书,只是记载“纠纷”,而不是信访。

锡山区法院所谓“经询问杨国英系到中南海上访,遂对杨国英进行训诫,并出具了训诫书”也与事实不符。杨国英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训诫书。退一步说,即使是训诫,只能说明情节及其轻微,不足以处罚。锡山公安分局以经训诫为由,作出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锡山区法院认定“杨国英未按规定到指定场所反映情况,而是多次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等地进行滞留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且经当地公安机关劝阻并训诫,杨国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治安管理规定。”但本案不存在杨国英“多次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等地进行滞留上访”的事实。锡山区法院所谓杨国英“多次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等地进行滞留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却没有例举扰乱的事实,也没有例举对社会的危害事实及其具体的受害人,简直是信口开河。

锡山区法院认定“杨国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治安管理规定”但没有指明法律条款,视为适用法律依据不充分。锡山区法院又认定“杨国英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且在国家机关附近因违法滞留,经公安机关训诫后,仍滞留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属情节严重。”

这里既没有“经公安机关训诫后,仍滞留上访”的事实,也没有“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事实,且没有列明受扰乱的国家机关名称,令人难以信服。

奇怪的是,锡山区法院一方面认定杨国英在中南海周边上访,另一方面又称杨国英“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只有三种情况,杨国英才可能“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一是杨国英进入了中南海,但中南海戒备森严,杨国英难以进入;二是国家机关到中南海周边办公,但国家机关小年夜到中南海周边办公,简直是天方夜谭。三是锡山区法院信口开河。而第三种可能性最大——锡山区法院信口开河。

值得一提的是,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适用法律不当。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但中南海周边不属于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至于中南海周边是不是其他公共场所?须有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锡山公安分局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司法解释权。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须存在现有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的。但本案不存在“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事实。故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杨国英大年初一被拘留案。最为蹊跷的是,锡山区法院为了偏袒锡山公安分局竟然不动脑子想一想,既要认定杨国英在中南海上访,又要认定杨国英“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这可能吗?难道杨国英有特异功能,在中南海周边就能扰乱在大院深处的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