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年12月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的公开声明书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飞雁”),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12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公开发布声明。

文中有关“南飞雁”的严重失实内容包括:

1.造谣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

2.抹黑“南飞雁”是以“‘免费维权’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践踏工人权益的非法组织”。3.文章作者未审先判,在“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尚未得到律师会见的前提下,以“记者”身份恶意在公开媒体对其定性。

针对以上所列严重失实内容,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特此做出郑重回应: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佛山市民政局依法独立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文中所称“‘南飞雁’为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无任何依据,纯属造谣。理由如下:

1)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机构性质不同,无“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

其一, 根据文中信息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曾经工商注册,且于2007年被工商局注销,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然而,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经民政局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二者在机构性质上完全不同。

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南飞雁”作为民办非企业不可能成为任何“分支机构”。

2) 所谓的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南飞雁”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次,自注册以来,一直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包括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以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南飞雁”成立至今,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无任何业务、资金等方面的联系。

3)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时间为20128月,文中描述“该‘服务部’(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2007年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组织”。由此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早于“南飞雁”5年被注销,“南飞雁”为其分支机构一说实属无稽之谈。

2.文章作者对“南飞雁”“非法组织”的定性为恶意抹黑,理由如下: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粤佛民证字第080011号,发证机关: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民政局。

2)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接受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无“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一说。

3)机构自2012年成立至今,均通过主管部门年审。

3.文中对“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的描述构成名誉侵权。

“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于2015124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义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仍处于侦查取证阶段,未能定罪定性。然而,文章作者邹伟以普通公民或记者身份非法收集虚假信息,并公开于媒体传播,恶意对其定性,严重违反《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且构成对何晓波本人的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在《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对“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描述严重失实。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对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人: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