凄风苦雨,2015年12月9日一早匆匆赶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曾飞洋。
排队,取号,拿身份证换门卡,给了一个指甲大小纸片的号,7号。叫律师名字的时候,我才认识会见同案另一当事人邓小明的律师周小春,他取的是5号。
我和周律师稍稍交流了下办案情况。业务柜台很快到周律师,我站在一旁,想周律师顺利了,见飞洋就不是问题了吧。女警盯着电脑良久,说了一句:这个需要办案单位同意。周律师说:为什么?邓小明的罪名不是需要批准会见的三个罪名之一。办案单位有什么权力阻止会见?我在旁边也表示赞同,这时几个警察也插嘴辩论,无外乎,这是办案单位要求的。一个男警说到:办案单位给我们发了函。周律师说,你把函件拿出来看看。男警说可以,转身进去找文件去了。收我材料的女警这时也说:你这个也是同样情况,要办案单位批准。周律师在那边拿出一本刑事诉讼法,说:你们看看那条规定办案单位可以阻止会见的?我则说,9月16日五部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文规定“三证”会见,办案单位同意是什么法律规定。女警一脸不屑。
这时来了个两个看所警察将周律师和我拉到一边,打着和气,然后说:我们和办案单位交涉,转身进屋。隔了几分钟出来,拿了一个小纸条,写着电话说这是办案单位联系电话;我说这算什么,我们是来依法会见,你们安排就好,关办案单位什么事。周律师问办案单位的函件呢?他们支支吾吾不答。这时一个瘦脸和一个乱发两人站在我们旁边,自称办案单位。我问现在会见关你们什么事。瘦脸说,这个案件特殊,要批准,又称我说话太大声。我说,凭什么要你们批准?!你砸律师的饭碗,你还不让我大声说话了?要是你的饭碗砸了,你想想你会怎么样。旁边的看所警察则马上打圆场,说去办公室谈谈吧。
周律师、我以及两个自称办案单位的人员去到看所办公室。我问瘦脸要证件,瘦脸支吾说放在门卡那里了,我说那我怎么相信你是办案人员。瘦脸怒道,那曾飞洋只能请另外的律师。我说,你不懂法吗?律师凭什么是你指定?瘦脸也不和我说话了,就说,这个案件我们发现涉及国家安全,所以不能安排会见。 我拿出拘留通知说,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哪里涉及国家安全了。你们这样解释太宽泛太滥权了。显然这些争论对他们是无用的。他们也不耐烦听这些,只说要会见等通知。
周律师有事先走了。我返回安排会见业务室,继续要求会见,递材料给一脸不屑女警,一脸不屑女警继续一脸不屑,拿了我的律师证瞄了瞄,说:不能见。然后将律师证往台面一扔。我是气点低的人,顿时怒从心头起,拍案怒喝:你这是什么态度?为什么不能见?我是三证不齐,还是什么原因。旁边的警察纷纷打圆场,我说,你们太藐视法律,藐视律师了,你们自己都是靠法律吃饭,现在都这样轻忽自己的权力,轻易地让办案单位左右,刑诉法赋予你们的权力去哪里了?又有警察过来打圆场。我说,我可真是被你们气到了,你们好歹是市局下属单位,番禺区分局怎么能指示你们办事。他说,我们再和办案单位协商协商。
我坐下又等了半响,打圆场的警察没有再来。我再向柜台递材料,办事员换了一男警了,他收了材料看看,然后回复---依然是这样办案单位同意。我说:办案单位怎么能违法指示你们呢?你们作为公务员,对于违法的命令是有义务抵制的。男警说,我不认为违法。我说,你这么自信?那你告诉我那条法律规定了办案单位可以指示看所阻止会见的?他说道,你去投诉我们违法吧。我一听,这敢情是把违法当成荣幸了,阿水何苦自黑。另外一女警赶紧过来,我们找领导过来和你说。无奈,等领导过来。
和另一男警又到办公室,他自称姓刘。我说,我始终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要替办案单位背黑锅。刘说,我们只能这样,没办法。我说,法律规定怎么怎么样。他说,成律师你说得都对,但是我们不能让你会见,这个案件有些文件涉密不能让你看。你现在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和办案单位商量,另外一个是向监督部门投诉我们,我们也是木办法。
我试图着讨价还价,我说见十分钟行不行?不行。那拿委托书要曾飞洋确认委托,行不行?不行。我说,那你至少出个文书给我,说本案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会见,我好向委托人交代。他说我请示下领导。电话半晌回来,还是说不行。我不死心啊,又说,那等到可以会见的时候,你能不能通知我。刘想了想,好似鼓足勇气说了句“可以”。
回程依然是漂泊大雨。不能见当事人,深以为辱,伤“法治”,是为记。
曾飞洋辩护律师:成准强
2015年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