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对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崇安交警行政不作为案作出枉法判决(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21日,本网获悉:20161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崇安交警行政不作为案作出枉法判决。据沈爱斌介绍,201323日他在无锡市崇安区江海路遇一辆车发生碰擦后报警,崇安交通一直未依法处理。他曾多次电话和前往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要求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就在2015722日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崇安区交警大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5827日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时,被告竟然拿出820日才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是87日才找到事故的另一方接受事故调查处理,现已经处理完毕。

2016119日,崇安法院作出驳回沈爱斌要求被告崇安交警大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理由竟为被告已于820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沈爱斌说:“这份判决书是赤祼祼的司法腐败的结果,722日立案时告知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期限为15天,而开庭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被告当庭提交的820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过了举证期限,法庭根本不应当接受;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在722日法院立案后,被告在87日找到事故双方接受调查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违法证据,法庭不应当采纳。”

沈爱斌说:“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崇安法院给我立的唯一一起行政案件,在该案之后,至今已经有15个行政案件,崇安法院都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公然违法。我真想不通,一边是在高调司法改革,要求司法公正透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明确法官责任终身追究,一边却是基层法院到处滥权枉法,要么不立案,要么枉法判决,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