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月26日下午,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向张小平送达(2015)洛铁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虽然判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败诉,但只承担一般费用。张小平胜诉,本来是喜事,却要承担一半诉讼费用,很是不服,为此提起上诉,坚决维权到底。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洛国土资告(2015)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张小平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的政府信息。洛阳国土资源局只上报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但并没有一书四方案。相关方案可在网上查询,或者到洛阳市国土局耕保科查询”。
张小平不服,于2015年7月28日向洛阳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原告要求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以邮寄纸质文本的方式予以答复。但该局告知从网上查询,或者到洛阳市国土局耕保科查询。显然与原告张小平要求公开的形式不符。故请求:1、确认该告知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庭审中,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该信息在网站上已经公开,对原告申请的“一书四方案”,被告处仅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且已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法院驳回张小平的诉讼请求。
张小平当庭予以反驳,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网址,根本找不到原告所需的政府信息;且被告为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被告报批征用土地时必须有一书四方案。
经查明,被告提供网址的查询结果是《洛阳市实施2012年第一批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表》。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西环路(高新区段)建设项目无需“一书四方案”,仅需向国务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但未向本院提交该信息不存在的证据,也未说明该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但该院又认为,《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要求的方式作出答复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于支持。于是作出了三项判决:一、撤销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告(2015)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张小平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在判决生效后法定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原告张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25元,貌似公平。
张小平认为,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前二项判决公正,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第三项判决错误明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即“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故张小平要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以纸质文本的方式邮寄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而原审驳回张小平的该项诉讼请求,其错误在于忽视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张小平将提起上诉。
关于信息公开案件,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在45天内作出审结,而本案信息公开案却经过了二次开庭,历时近六个月才作出了判决,折射了民告官的艰难现象。
第一次开庭时,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到庭,只有被告律师到庭。张小平提出质疑。该律师竟然谎称该局应诉人员出了车祸未能到庭,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张小平提出行政机关应诉人员未到庭,应当缺席审理。审判长坚称行政机关应诉人员未到庭,其律师到庭也可以。张小平认为审判长不懂行政诉讼程序,不能公正审理此案,故申请其回避。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去请示院长。一会儿,该审判长自己宣布原告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回避理由,不需要向院长请示,就强行开庭。该院法官的蛮横可见一斑。
张小平胜诉了,但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却各打五十大板,令原告与被告各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似乎慰藉或者讨好行政机关,虽然判决行政机关输了,但又不至于输得太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