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1: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上诉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上诉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刑事自诉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
3、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刑讯逼供的罪行。
2、依法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
3、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及原审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涉嫌枉法裁判。
理由如下:
1、缺乏罪证实际上就是证据不足,本案未经审理,不能证明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就是未审先判,名为裁决,实为判决。未审先判就是枉法栽判,上诉人保留追究原审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刑事责任。
2、在证据方面,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有被羁押证据、未被羁押前体检证明、释放后的手术及诊断证明。提供了并申请了法院需要调取也可以调取的证据所在,有上诉人2014年10月14日羁押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1月20日转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期间的全部录像。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罪行。
为此,上诉人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余文生
2016年1月11日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