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12日星期五,本网获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王凤云曾任该村第六届村主任,2007年因不满乡政府“征收”该村土地而代表农民上访,为此而遭到乡政府报复,被当地警方以莫须有的“侵占罪”刑拘37天,后改为监视居住释放,2013年3月5日夜被当地警方到家中抓到当地北杨寨乡派出所,第二天送拘留所关押15天,警方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凤云仅在被关押15天后释放时收到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
王凤云称她上访反映问题从未有政府所谓的“非访”行为,当地警方对她的刑事拘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权,而且还影响了其孙女的健康,故她在2013年3月21日拘留期满后就到当地涌桥区法院起诉警方,但一直未获受理。直至2016年1月19日下午,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法院立案庭王恒民庭长才同意立案,该院预收了王凤云50元的诉讼费,但是没有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王凤云称因当地警方对她刑拘、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她不敢在宿州市居住,大约两年多时间居住在北京,她期望通过诉讼能够促进司法监督警方不滥用权力肆意关押访民,使她能够安心返回宿州市家中居住。
春节放假前涌桥区法院行政庭一位徐法官电话联系王凤云称,宿州市公安局涌桥分局称2013年3月没有拘留王凤云,是经济开发区分局拘留的,王凤云告错对象了;对此王凤云称当时警方没有给她《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出示任何证件和口头告知,仅宿州市拘留所(2013)16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中记载“被涌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的,故自己没有告错。
附:行政起诉状
原 告:王凤云,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杨寨组86号。电话:15956007967。
被 告: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政处罚决定书【依宿州市拘留所2013年3月21日字(2013)16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为据】,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5日晚八时左右原告正在家辅导孙女做作业,突然来了一群不明身份的干警将原告强行带到北杨寨乡派出所关押受冻一夜,于3月6日送进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至今被告没给原告发放拘留证。原告不知身犯何罪。有2013年3月21日宿州市拘留所出具的《(2013)16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为据。原告被抓的当天晚上,由于警员太多,声势浩大,正在做作业的原告孙女被吓嚎啕大哭,一夜未眠,月余精神抑郁,夜做噩梦,学习成绩急剧下滑。原告被冻一夜,本就虚弱的身体疾病复发,被释后治疗多日,使其家庭经济损失较大。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政处罚决定书【依宿州市拘留所2013年3月21日字(2013)163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为据】,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凤 云
2013年5月15日
附:拘留解除证明书及有关证明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