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

刘书庆律师:三次会见王金娣老人的点滴感受


王金娣老人的案件,出乎我意料者有三。

第一、没想到一个75岁的信访老人真地会被起诉。
第二、没想到这样一位古稀老人为了自己女儿家的案子付出如此之多。
第三、没想到侦办警察如此煞费苦心要把老人的女儿牵扯进本案。

王金娣老人之所以不停信访,并采取在北京放鞭炮撒上访材料的行为艺术方式维权,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据老人女儿许海凤说,为了强拆她家的房子,无锡市滨湖区政府绑架她的丈夫,迫使其签订城下之盟,其房屋本来有产权证,所占土地也是国有土地,而政府却逼使她丈夫以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屋的补偿价格签字同意拆迁。

这完全是权力的赤裸掠夺。从此她们一家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她75岁的老母亲、84岁的婆婆、怀孕的女儿,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自主的参与维权。因为一门死磕,她们家迅速跻身于无锡维稳人口的最前列。

当然她们家为维权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她母亲至少被刑拘5次,行政拘留7次,被关黑监狱数300多天,甚至一次就被关了6个月。她婆婆也被多次刑拘和行政拘留,且致一只眼睛失明。她女儿身怀六甲还多次遭到骚扰,甚至一度差点流产。

为了维权,她们家穷尽了法律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信息公开、控告,每种办法都尝试过而且不止一次,但毫无进展,不得已走上信访之路。眼见自己女儿家遭遇公权掠夺,王金娣老人难以袖手旁观,也主动参与维权,自主参与信访。

然而信访的成本高昂,金钱时间甚至身体的健康,而信访的特点是给你希望但永远难以给你成功,她几乎走遍了该走的部门但无人理会,不得已采取在中纪委、西单、美国使馆区附近放鞭炮撒传单的方式,意图引起公权部门的关注,进而给解决问题,而结果是她被不停的刑拘行拘。

如果不设身处地考虑她上访的起因,不考虑一个75岁的老人寒冬的夜里蜷缩在北京潮湿的地下室白天不停四处奔波甚至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的境况,估计很多人都会对她不停的重复类似上访行为不理解甚至私下认为她软硬不吃纯粹活该。无锡地方当局也肯定有此心态,尽管他们正是造成老人如此无奈境况的始作俑者。

如果不是老人的年龄和身体,无锡地方当局早就对她下手。

我第一次见老人,老人就跟我提一个问题:他们警察提审我时老想把我女儿牵扯进来,总变着法提示我你一个老太太不会想到去北京上访,更不会想到去放鞭炮撒传单,肯定是你女儿唆使的。

“他们是不是居心不良?”老太太直接问我。
我没有正面回答老人,反而问她:“你当时怎么说的?”
“我就照实说了,我出来上访,都不告诉我女儿,不然她不会同意我出来。我来北京,放鞭炮撒传单都是我自己想出来的。”
老人很清醒。

说实话,我猜到无锡当局会尽量长时间地羁押老人,但没有猜到他们真会起诉老人。不为别的,就是觉得老人的行为根本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依据通说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控方对老人的指控,他们显然是想利用第四种情形即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来构陷老人。但老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主观上,老人是有正当诉求的上访,没有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无事生非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明放鞭炮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虽然在公共场所放鞭炮撒传单方式不妥,但考虑到老人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客观实际,基于比例原则对其行为充其量也就行政处罚了事,而不该轻易动用刑法,否则对刑法的威严会造成损害。

希望无锡滨湖区检察院能主动撤回起诉。
                    
王金娣辩护人:刘书庆
      20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