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西湖街道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书》,称:你要求获取的上述信息,系武进区委武发[2006]37号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西湖街道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武进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咨询“。王小琍不服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进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西湖街道作出的答复。
王小琍仍不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认为:1、西湖街道的答复白相矛盾,一方面承认获取了武发[20061 37号文件,另一方面又拒绝公开信息;2、西湖街道建议向相关部门提出咨询,相关部门不明确;3、答复书发文字号不规范;4、答复书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西湖街道作出的答复。但未能驳倒王小琍的诉讼理由,竟然驳回王小琍的起诉。王小琍为争取妇女合法权益,毅然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中,西湖街道认为其不是王小琍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故不属于西湖街道的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武发[2006] 37号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件,西湖街道也无法确定其制作、保存的单位,故建议王小琍向相关部门咨询并无不当。
王小琍予以反驳:首先,虽然街道办不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但不能由此得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因为街道办没有否认其获取了该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街道办应当公开该信息。况且,对于王小琍不能享受同村村民待遇的政策文件在哪里?街道办明确告知是武发[2006] 37号文件。这恰恰说明,该街道办获取了该政府信息,故应当公开。
其次,街道办所谓“武发[2006] 37号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件,街道办也无法确定其制作、保存的单位,故告知王小琍向相关部门咨询并无不当“其错误在于:1、该文件系区政府和区党委联合制作,当然也属于行政机关制作,至少是制作者之一;2、街道办所谓“无法确定其制作、保存的单位”。对于如此低级的谎言,原审法院竟然未能审查清楚。只要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看发文字号就能断定是何机关制作。奇怪的是,自称依法行政的街道办竟然假装不知道;而精通法律的原审法官也不能审查出其中有诈,岂不贻笑大方。3、街道办答辩称 “告知王小琍向相关部门咨询并无不当”。 但街道办没有告知联系方式,恰恰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此荒唐而神秘的“相关部门”,叫王小琍到哪里去找呢?
王小琍请求常州中院:依法撤销武进法院作出的(2015)武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1、撤销常州市武进区政府作出的[2 01 5]武行复第4 1号行政决定;2、撤销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责令西湖街道公开符合王小琍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