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3月29日上午9时至11时,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异议人士沈良庆诉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违法案,沈良庆出庭起诉,包河分局局长王万成委托该局法制办主任等两名警察作为代理人应诉。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去年8.12天津港大爆炸发生后,沈良庆对这起造成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非常关注,曾在推特等社交网站发帖、转帖和评论,要求官方披露真相、追究涉嫌贪腐渎职的政府官员,甚至含蓄要求中共澄清外界对先后主政天津的前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和政治局常委、副总理张高丽家族可能与引起事故的瑞海公司等有某种关联传闻,要求回应质疑。8月18日夜间,警方以涉嫌在推特转发并评论博讯网8月15日发布的伤亡和失踪人员数字报道、韦石转发该报道推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借口,将之行政拘留九日。沈良庆一直不服该处罚。今年2月3日,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之前,终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为理由,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方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承担诉讼费,获得立案受理。
今天上午开庭前,沈良庆在一位他曾经帮助成功维权、推翻法院终审判决、最终用司法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前访民陪同下,来到位于包河区法院四楼的第十九法庭。在过道里,他看到既有警方人员和国保便衣,也有参加旁听的人和访民,进去后发现,这是个只有三排旁听坐席的小法庭。开庭前已坐满内部人和旁听者。沈良庆把用于“证明官方和官方媒体缺乏公信力,涉嫌掩盖真相,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补充证据目录和网上下载信息书证提交给合议庭。
9时正,史芸审判长敲响法官锤宣布开庭。审理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前,审判长要求原告只宣读与事实和证据有关的前半部分,不得宣读所谓与本案无关的观点。沈良庆当即表示异议,提出后半部分恰恰涉及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的法律推理问题,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言论必须是自由的,本案争点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心问题就是被告罗织罪名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请求同意完整宣读。审判长仍然不同意。他只好加重语气表示抗议,同时也针对旁听者说:我本来就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缺乏信任,今天能来到这里,还是希望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如果起诉书都不许完整宣读,只能说明合议庭预设立场,让我怀疑能否公正审判;一份起诉书对旁听的人没有那么大的危险性和煽动力,为什么害怕被人听到呢?我对此表示抗议,最后一次请求合议庭允许我读完起诉书。
这时,照明灯突然灭了一下,电脑显示屏和语音系统都瘫痪了。坐在旁听席第一排一位可能是法院领导的法官看了一下手机,站起来提醒审判长:“停电,机械故障。”审判长宣布临时休庭5分钟。沈良庆猜想可能是在法庭外边监控、操纵庭审的人需要跟审判长协调一下如何解决起诉书僵局。沈良庆乘机走到旁听法官身边小声说: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至少程序上要公正,起诉书又不是炸弹,哪有那么危险?不让宣读反而影响不好。这位法官说:放心吧,会让你读完的。
休庭时,几名便衣拿出摄像器材对旁听的人逐个拍照、摄像,遭到访民抗议,要求他们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重新开庭后,审判长采纳了沈良庆完整宣读起诉书的异议。进入原告和被告相互提问和质证阶段,沈良庆首先向合议庭提出要求传唤8月18日晚参与询问的警方证人卢茂琼和王建军,被告方补充提供询问监控音像资料,以便当庭查明当晚第二次询问涉及笔录造假和程序不合法问题,审判长以传唤证人、要求被告补充证据需要提前提出为由拒绝。沈良庆指出要求传唤的证人就坐在旁听席上,当庭传唤他们不影响开庭,还是被以旁听人不能作为证人拒绝。
11时,双方作完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等候通知择日宣判。
住 址:合肥市桐城路
邮 编:230022
联系电话:
被 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
邮 编:230000 联系电话:0551-63359110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18日晚18时,被告下属芜湖路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原告强制传唤,将原告带到该所询问,罔顾原告合理解释和说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仅仅根据原告单方语焉不详的《包公电检记【2015】013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当即认定原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成立,决定从重处罚行政拘留九日。原告对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异议,明确要求行政复议并暂缓执行。被告罔顾这一合理且合法要求,强行将原告押送合肥市拘留所执行,直至8月27日期满获释。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月18日晚询问过程中,芜湖路派出所办案员警先入为主,仅仅根据被告上述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未曾向原告出示),认定原告8月15日在社交网站推特上转发并评论了一则“天津大爆炸”至少死亡1400人,失踪700多人信息。原告被问得一头雾水,如实回答:因为几乎每天都上网浏览信息、转帖和发帖,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继发灾害的8.12天津港大爆炸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确实很关注,转发不少相关信息,希望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及时公布真相,严肃问责,确保民众知情权,杜绝后患并严防类似事故不断发生。由于发帖太多,根本不可能记得某月某日具体发了某贴,无法按照警方指控要求自证其罪,印象中并未发过警方指供的这条帖子。询问人要给原告看警方下载的推特等社交网站帖子并予以确认,原告明确回答:这种做法属于指供、诱供性质,我不会看也不会予以确认,只能根据记忆回答这个问题。并作出如下说明和解释:即便你们从我的推特账号下载了这条转发伤亡数字帖子,也不能证明必然是本人所发,从技术层面看,无法排除别有用心的黑客或者有关部门人员侵入、盗用我的社交网站账号发帖,甚至非法侵入我家,利用我的电脑发帖的可能性;事实上,近年来不断被你们抄家,电脑不断被扣押、检查,警方早已掌握我的相关账号;此前传唤、拘留时,钥匙包也被扣押代管,不能排除警方复制钥匙可能性,你们可能会轻而易举侵入我的账号和住宅;为了使用方便,我的电脑没有设置密码,包括推特在内经常登录的网站也设置成自动登录,只要进入室内,无需破解密码就能用我的电脑上网发帖。
询问完毕,被告罔顾原告不承认转发过该贴、可能被人冒名发帖的合理怀疑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应该按照疑罪从无认定法律事实的合理要求,仅仅按照单方面掌握的孤证,强行认定所谓违法行为成立,匆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然虚构“以上事实有沈良庆的陈述……证据证实”。
因为原告陈述根本不能证明转发该贴法律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把原告带到信息采集室采集尿样(毒品检测)、血样(DNA检测)、打指模、脚印和照相并遭到抗议,原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写下对警方虚构事实搞政治迫害不服并要求行政复议声明后,被告为了坐实原告转发该贴的虚假法律事实,把假案办成铁案,在交付执行前再次就同一事实进行了询问。
经过一番策划后,为了编造事实罗织违法行为进行政治迫害,被告办案员警再次询问时故意设置逻辑陷阱:为什么在政府发布权威伤亡信息后,还转发这条虚假信息?原告当即表示抗议:这样提问本身就有问题,我也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之规定行使沉默权,以下回答你们不必记录,记录我也不会看、不会听、不会签字。然后告知对方:“第一,我没有看到官方发布的权威伤亡信息;第二,我没有转过该帖。”
询问结束后,因为原告拒绝看笔录签字,这名警员不得不离开询问室。后来另一位警员进来打圆场,劝说原告:既然你不愿意看笔录,也不签字,按照程序我还是要念给你听,你可以不听,也可以不签字,但我必须念一遍。念过后原告才知道,刚才负责询问和记录的那位警员,在原告明确表示不看也不会签字后,竟然故意造假,在笔录中写下原告承认转发此贴。原告提出抗议后,这位警员将原笔录撕毁,按原告要求修改后重新打印。
(以上询问内容根据回忆描述,以询问录像和本人签名确认的笔录为准)
二.定性错误,处罚决定违法
8月27日,原告获释后检索推特信息,从网友声援帖中发现被告所指转帖是博讯网8月15日首发独家内部消息《天津大爆炸:至少1400死 失踪700多》,所谓评论,仅仅是为检索方便加了个“#天津大爆炸”索引,未做任何评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五条(一)
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虽然不必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目的,但必须表现为有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能够得到证明的故意,即为了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散布谣言,“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人即便真如警方所言转发该贴,主观上也仅仅是出于对8.12天津港大爆炸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关注,为了满足民众知情权,同时也希望官方能够及时公布真实伤亡数字,用具有公信力的伤亡数据否证可能失误的报道甚至谣言。转发博讯网据称有内部消息来源的伤亡数字供网友比照参考,不表示对该伤亡数字认同,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对该报道进行核实,甚至没有这种义务。难道每个读者在引述和转发官方媒体和新华社通稿时都有义务、能力和条件对报道进行核实,一旦报道失误甚至故意虚构事实,引述和转发者都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吗?果然如此,长达半个多世纪以来,包括大跃进放卫星(如亩产万斤粮)和大饥荒饿死人在内,官方媒体和新华社有多少不实甚至秉承上意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报道,难道全国人民都要因此承担散布谣言责任吗?即便原告转帖伤亡数字不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也应该追究博讯网相关责任人,而不是转帖者。从客观方面看,即便转发博讯网伤亡数字失误,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其次,即便博讯网相关报道失误,也不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姑不论官方媒体和新华社长期以来是否因为宣传需要出现大量报喜不报忧的虚假报道,要求媒体对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承担严格责任,一旦报道失实就是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新闻自由就没有了。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只准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实行言论和新闻管治结果,不仅使包括新华社在内官方垄断信息渠道因为虚假宣传报道丧失公信力,也导致小道消息和谣言满天飞。相对而言,虽然包括博讯网在内海外传媒偶尔也会因为中国大陆铁幕重重、信息不透明报道失误,但是包括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被查处在内很多当时并没有被官方证实甚至刻意保密报道,尽管当时会被官方和不明真相群众视为谣言,事后不幸都被官方证实。
被告假借一条伤亡数字可能不准确的转帖,决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行政拘留,令人匪夷所思。即便不是恶意隐瞒,官方披露伤亡数字不断变化,难道也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针对氰化钠爆炸可能造成后续危害,北京军区参谋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没问题”,对下雨可能造成氰化物中毒,天津市环保局又宣布“最好远离,没其他办法”,到底是“没问题”还是“没办法”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言论和新闻自由不仅具有获取真相和真理的工具价值,它本身就是可欲的,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基本宪法权利。英美普通法国家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经历了一个从废除先决约束,到免于秋后算帐的由弱到强逐步深化过程。18世纪普通法先圣布莱克斯通认为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自己的意愿发表文章,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满腔热情论述了这种传统的英国式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可制定任何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法律。自1798年煽动罪法案通过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里,尽管麦迪逊认为该法案违宪,杰斐逊当选总统后赦免了被判此罪的犯人,对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仍然是禁止先决约束。霍姆斯大法官在斯耐克、贝尔诉美国案中确立的“明显而现实危险”标准,是在第一修正案和防止颠覆活动要求之间徘徊,认为并非所有言论都得到法律保护。他在阿伯拉姆斯诉美国案中发表了生动感人的异议:“思想的自由交流更有助于通向人们期望的终极的善,检验真理最佳标准是看某一思想是否具有足够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该意见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热情洋溢的附议,成为沙利文规则确立之前支持言论自由的两个经典判例。在此意义上,强调言论自由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本身就有价值,激进地为色情文学辩护的哈佛大学法学家德沃金在《为什么言论必须自由?》一文中盛赞霍姆斯:狮子毕竟是狮子。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登载的蒙哥马利市警察对待抗议黑人学童广告颇有不实之词,政府官员沙利文以该广告损害其名誉为由向亚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陪审团判决他获得50万美元赔偿。纽约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打赢这场官司。布伦南大法官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1964])判决中说:
损害官员声誉这个理由与事实错误一样不能给压制否则应当自由的言论以任何正当理由……如果一种规则要求职务行为的批评者保证他作出的所有关于事实的断言都是真实的,将导致一种相应的“自我审查制度”……宪法保障要求一个联邦规则的存在,该规则禁止公职人员因一个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诽谤性的虚假言论而要求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此种言论是出于“实际恶意”。
向法庭证明“实际恶意”即便可能也十分困难。诚如德沃金所言:假如没有沙利文规则,水门事件调查或类似揭露丑闻报道能否问世就值得怀疑了。
综上所述,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侵犯了原告人身和言论自由,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处罚决定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 告:沈良庆
2016年2月2日
附录证据复印件:
1.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传唤证》,包公(芜)行传字[2015]1137号(复印件);2.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复印件);
3.合肥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合拘解字[1525117] 号(复印件)。
证据名称:网上下载信息
证据种类:书证
证据页数:共计11页(幅)截图
证明对象和目的:证明官方和官方媒体缺乏公信力,涉嫌掩盖真相,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2015年8月16日,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在8.12天津大爆炸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称:天津爆炸核心区有害气体不会造成次生灾
人民网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816/c1008-27468722.html;
2.2015年8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对媒体称:最好远离 没其他办法
中国青年网链接:http://news.youth.cn/gn/201508/t20150818_7018485.htm;
3.2016年3月13日,黑龙江省长陆昊:龙煤欠薪这事之前是我说错了
新浪链接: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3-13/doc-ifxqhmvc2388410.shtml;
谷歌链接(需要利用翻墙软件):https://www.google.com.sg/?gfe_rd=cr&ei=ZHz3VuT2DKiW8QeQ74vgCg&gws_rd=ssl#q=%E5%8F%8C%E9%B8%AD%E5%B1%B1%E7%9F%BF%E5%B7%A5%E8%AE%A8%E8%96%AA&btnK=Google+%E6%90%9C%E7%B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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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歌会网视屏链接: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6-03-13/109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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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中文网链接:http://cn.nytimes.com/china/20160310/c10chinalist/;
该网页使用系统对话框进行打印链接:http://cn.nytimes.com/china/20160310/c10chinalist/print/。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在本案得以受理和收到贵院开庭传票之前,我甚至担心这种涉及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能否依法受理和开庭审理,这也是我在解除拘留后,拖到诉讼时效过期前才提起诉讼的原因。事实上,对此前涉嫌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抨击国务院西藏白皮书被原告行政处罚,我同样有异议,认为它是打压言论自由的违法决定。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不仅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根本还是不相信一党专政条件下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
按照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司法独立,由跟两造无涉的第三方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党权垄断司法条件下,依法寻求公平正义不亦难乎?从被告提供证据的不难看出,这次行政处罚仅仅是警方长期对我进行政治迫害,试图剥夺言论自由的小插曲。此前不断被警方刑事立案、传唤、抄家、拘捕、判刑、劳教和行政拘留都是因言获罪。实际上,
1992年第一次被拘捕后,我一直都是公安和国安严密监控的对象,除了形式上被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还不断被非法监控、传唤和骚扰,甚至被剥夺工作权、生存权和隐私权。
直到现在,除非事出意外,我不敢奢望有胜诉可能。选择诉讼顶多是以案释法,再检验一下所谓依法治国究竟是怎么回事。尽管如此,还是要感谢贵院和合议庭能及时受理和审理本案,更希望能获得公正裁判。权利意味着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利。假如通过司法救济意外获得一次仅是个案意义上的、并不具有普遍性的言论自由,我也感到非常欣慰。卑微者也有卑微的诉求,我有理由不断期待写在宪法和法律纸面上的应然的虚幻权利,通过司法救济变成实然的真实权利,哪怕得到的只有不断失望。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不难看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仅凭单方《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孤证,不足以构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事实。毕竟,法律事实不是通常所谓客观事实,它是客观事实已经发生之后,通过合法证据链条模拟建构的。原告在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知由于每天上网发帖,根本不可能记得具体发过那些帖子,同时提出不能排除有人盗用自己社交网站账号发帖的合理怀疑,这种证词怎么能作为转发和评论博讯网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的证据?获释后发现那条转帖只有一个便于检索的“#天津大爆炸”链接符号,根本没有任何评论。
因为证据不足,被告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理完送交执行各项例行手续后,才会亡羊补牢进行第二次询问。事后询问笔录怎么能作为事前证据支持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建构的法律事实呢?原告为了抗议处罚决定违法,询问时明确告知单独询问的警员卢茂琼,按照国际公约和普世法治原则享有“人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看笔录,不签字认可,这样一份未经被询问人认可、由警方炮制的虚假笔录根本不合法。唯一作用就是说明被告为了对我进行政治迫害,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不惜先入为主,深文周纳,伪造证据,罗织罪名。甚至不排除因为原告关注这一重大责任事故,主张对涉嫌贪腐渎职的各级官员问责,才招致警方捏造罪名打击报复。对官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表示不信任、质疑和问责,不仅是民众和媒体固有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也是把权力关进笼子,让统治者接受民众和公共舆论监督的必要。
即便转发博讯伤亡数字报道法律事实能够成立,转帖也只是关注相关信息,并不表示认同与否。普通读者既没有条件也没有义务对报道是否真实、准确负责,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外界报道的伤亡数字进行核实,披露真实、准确伤亡数字以便辟谣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假如博讯涉嫌造谣的话。
媒体报道失误在所难免,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级官方喉舌也一样,仅仅报道失误并不构成造谣诽谤,必须有能够证明的实际恶意和明显的现实危害,否则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就没有了。博讯是海外中文网站,面对极权国家垄断媒体和信息发布权的重重铁幕,要获得真实、准确的伤亡数字并不容易,报道失误更是在所难免。谁能保证官方公布的信息一定准确无误呢?如果博讯报道失误是造谣,我转发报道是传谣,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和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对有害气体各执一词,是谁在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
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古今中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一再告诫我们,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性,跟没有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危害性一样,都是不言而喻的。恰恰是中共垄断媒体和信息发布权,践踏言论和新闻自由,剥夺了民众知情权,造成官民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庙堂之上和江湖之远谣言比翼齐飞。相对民间和海外传媒受到信息渠道限制的误会和谣言,官方内外有别,对内依靠情报治国,对外掩盖真相、谎言欺骗造成的误判和谣言危害更大。
1957年反右造成万马齐喑,接着是大跃进浮夸风,各级官员迎合上意竞争放卫星,造成惨绝人寰的大饥荒,算是历史教训;黑龙江省长陆昊不久前在两会谎称龙煤集团不存在欠薪问题,激怒矿工集体讨薪,酿成震惊中外的双鸭山矿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则是现实教训。谎言穿帮后,陆昊声称是下属谎报造成失言,到底谁在造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内部信息失灵?面对同一事件,中外媒体反应更是天壤之别:海外主流媒体有大量报道,中国媒体却视而不见。有无新闻自由,于此可见一斑。有人借口自由、民主、人权不能当饭吃反对普世价值。权利本身当然不是面包,但它能决定谁会获得或者失去面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的实证研究表明,贫困与饥荒是权利失败造成的恶果,并非单纯的自然经济现象。解决贫困问题,阻止饥荒发生,尤其是大饥荒发生,民主权利和自由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否则就会发生像1943年孟加拉大饥荒,英属印度殖民地政府根本没有及时认识到发生饥荒,未能按照《饥荒法》实施救济;1840年代爱尔兰大饥荒中,大量粮食却从爱尔兰出口英格兰。就像1960年,中共在饿死几千万人的绝无仅有大饥荒中,坚持发展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国防科技和工业,继续向苏联出口粮食换取技术和装备一样。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俗话说苍天在上,佛家也说人皆有如来藏心,我虽然不相信中共的法律和司法,还不至于狂妄到不相信比人定法和实在法更高的神法和自然法,也不至于愚蠢到不相信人类良知,何况每个人最终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还是在道德和宗教意义上。尽管希望渺茫,乃至绝望,我还是希望你们从个人良心、自然正义和对自己负责精神出发,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谢谢。
沈良庆(签名)
2016年3月29日
附四:庭 审 答 辩 (备 忘) 提 纲
传警方证人到庭和补充证据要求:
因为2015年8月18日晚被告方第二次询问笔录涉及违反程序单独询问和造假问题,请合议庭传唤当晚负责询问的警方证人卢茂琼、王建军到庭作证;要求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以便证明第二次询问是否由卢茂琼单独询问、记录和后来王建军在原告提出卢茂琼笔录造假时,撕毁原笔录、修改并重新打印笔录。
提问部分:
一,请被告回答:哪些证据能证明原告在推特上转发并评论了2015年8月15日博讯网关于8.12天津港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具体有何评论?
二,请警方证人卢茂琼、王建军回答原告:第一次询问中原告是否承认转发并评论博讯网该报道并请出示证词?原告是否明确答复几乎每天上网发帖,根本记不清是否转发这条推文,并强调从技术上讲不能排除黑客和包括警方在内有关部门侵入社交网站私人账号发帖的可能性,甚至无法排除警方私配钥匙秘密侵入住宅,利用原告电脑直接登录社交网站私人账号发帖可能性?
请证人卢茂琼回答:第一次询问完毕后闲聊时,是否问原告:“小木匠是谁,你提到他是什么意思?”
三,请警方证人卢茂琼回答:作出行政处罚后的第二次询问是否由他一人单独询问和记录?原告当时是否对处罚决定表示抗议,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普世法治原则强调自己有沉默权,没有义务配合警方自证其罪,对自己进行政治迫害,并表示不仅不愿意回答问题,也不会阅读笔录,更不会签字认可?
请警方证人王建军回答:你是否与卢茂琼同时进行第二次询问,是不是在我拒绝阅读和签字情况下,王建军离开后才来到询问室坚持要向我宣读笔录,并在我指出笔录说我承认转发博讯网报道不实后,把打印出来的笔录撕毁,修改后再重新打印?
(如果卢茂琼和王建军否认)请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证明卢茂琼、王建军证词是否属实。
四,出示被告方证据目录的证据二第3页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请被告回答:为什么原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明确表示异议,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写下“我对警方虚构事实进行政治迫害持异议并要求行政复议”的诉求后,拒绝接受等行政复议否决原告诉求后再执行处罚决定的合理要求?
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8月18日21时10分经原告签字的,第二次补充询问笔录在一个小时后的8月18日22时19分开始,请被告回答:为什么要在已经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甚至已经办理完执行拘留前采集尿样验毒、血样、指纹信息等手续后,还要对原告进行第二次补充询问?是否因为证据不足,仅有警方《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单方面孤证难以定谳?
六,请被告回答:为什么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第二次询问、不打算重复回答任何问题、不阅读笔录也不会签字认可情况下,卢茂琼仍然坚持询问、笔录,并且违反询问至少要有两名警察规定,由卢茂琼一人同时担任询问人和记录人?
(如果被告否认仅有卢茂琼单独询问)请被告出示当晚询问录像予以证明。
(如果被告称当时有协警在场,则说明协警并非办案人员,在场仅仅是为了防止意外发生)
七,尽管第二次笔录原告拒绝阅读和签字,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证据,但这份严重造假笔录仍能说明警方欲加之罪。单独询问的卢茂琼在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阅读笔录也不会签字认可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乘机弄虚作假,竟然根据警方以言治罪需要伪造原告承认转发、评论博讯网伤亡数字报道?仅仅因为参与办案的警察王建军后来坚持要把第二次询问笔录读给原告听,原告才知道笔录造假并要求删除,导致王建军把打印出来的笔录当面撕毁,并在修改后重新打印?
除此之外,原告阅读包河区法院送达的被告方证据时发现,第二次笔录至少还有四处造假:
1,首页(证据一第5页)询问人栏目有卢茂琼、王建军签名,实际上当时只有卢茂琼一人询问、笔录,王建军是询问结束原告拒绝阅读和签字后,才替换卢茂琼打圆场的;
2,由于原告对警方罔顾事实和法律以言治罪搞政治迫害非常愤怒,当时已明确表示不打算再回答任何问题,为什么笔录上不记载原告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普世法治原则强调自己有沉默权,
甚至拒绝回答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例行询问,反而记载了这些原告不配合询问拒绝说的东西?
3,第2页(证据一第6页)询问人再次询问8月15日原告是否在推特发布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倒数第5行原告回答竟是:“不是我发的,有可能是我转发,具体我记不清了。”我几乎每天上网,不可能记得发过、转发和评论过哪些帖子,怎么可能作出这种矛盾回答。我当时因为生气,仅仅表示“不是我发的”。更让我愤怒的是询问人设置逻辑陷阱,接着问官方已经公布伤亡和失踪人数后,“你为何还转发不实的信息?”我当即表示抗议,明确指出这种提问本身就是预设答案,但原告提供的笔录复印件上却没有记载这些证词,我有理由怀疑这份笔录究竟是王建军当面撕毁、修改后仍然有问题的笔录,还是卢茂琼根据罗织罪名需要编造的原始笔录。
4,第3页(证据一第7页)最后一句问答是询问笔录套话,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我既然要拒绝阅读和签名,怎么可能回答“好的”。如此造假,也太粗心大意了。
被告自行编造、原告并未阅读和签字认可的笔录不是合法证据,本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何况被告已经决定对原告行政处罚,事后再进行第二次询问,不是构建处罚所依据法律事实的证据,因为决定处罚时根本不存在该证据。这份笔录唯一的作用就是说明原告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和事后造假。
八,请被告回答:决定对原告行政处罚究竟是因为涉嫌转发博讯天津大爆炸伤亡数字报道,还是另有其他原因?鉴于警方国内安全保卫系统办理政治类案件适用的适时打击原则,不是普通刑事或者治安案件那种及时打击原则,异议人士和良心犯遭到打压真实原因和公开借口不一定是一回事;负责询问的卢茂琼也提到被原告戏称为小木匠的李瑞环,原告有理由怀疑遭被告打压的真正原因是就网上和境外媒体当时传言曾先后主政天津市的前中共中央常委李瑞环和现任常委张高丽跟造成这次事故的天津港和瑞海公司有某种关系,含蓄提出问责要求。果然如此,就更是欲加之罪。
答辩被告问题(预案):
A.与第一次被拘留有关问题:
我对这次行政处罚同样持有异议,当时就认为这是警方以言治罪,用莫须有罪名打压言论和新闻自由,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才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案跟本案之间的联系,仅仅是按照治安处罚法作为从重处罚的条件,具体法律事实和构建法律事实的证据跟本案无关。无论该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错误,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都跟本案无关,不能依据我在该案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来证明在本案中是否有另一违法行为,就像警方不能根据某人在一起盗窃案中有犯罪嫌疑证明此人在另一起杀人案中同样有犯罪嫌疑,原告要证明我在本案中有违法事实,请拿出足以构建法律事实的合法证据。
B.政府公信力不足,官方及其喉舌一贯谎言欺骗、虚构和隐瞒事实问题:
首先,谣言止于信息自由流通。在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条件下,各种信息和意见通过言论市场自由交流和竞争,加上必要的法律监督,自然会披沙沥金,去伪存真。在没有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实行一党专政并且由官方垄断传媒条件下,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在内所谓传媒无非都是(中共)党的喉舌,宣传工具性质决定了它们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如何报道都必须符合官方政治需要,这就决定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谎言欺骗性质。如当年在官方媒体工作的师涛因涉嫌泄密被判处重刑,就是因为他通过雅虎电邮向外界披露了报社在六四大屠杀忌日前接到的宣传部门禁止报道相关新闻内部通知。今年3月10日,纽约时报中文网刊载驻京记者狄雨霏《两会期间哪些新闻不能报道》,同样说明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严格控制。长期谎言欺骗和黑箱作业造成的信息不透明使政府丧失公信力,跌入所谓塔西佗陷阱,才是民众不相信政府,海外媒体和民间各种非官方谣言满天飞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很多非官方的谣言,如起诉书中提到的包括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贪腐案在内很多传得沸沸扬扬的谣言,最后都被官方证实。
*塔西佗陷阱:西方政治学著名定律之一。曾担任执政官的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谈论执政感受说:“当政府不受欢迎时,好政策与坏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丧失公信力后,无论政府说真话还是假话,干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在说假话、干坏事。
其次,官方及其喉舌前后几十年一贯制谎言欺骗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仅以历史上危害巨大并且在官方修正政治路线后也承认,没有异议因此无需提供具体证据的大跃进造成大饥荒和文革十年浩劫为例:前者各级地方迎合中共中央政治需要争相放卫星亩产万斤的浮夸风,算不算虚构事实的官方谣言;后者打倒刘少奇、邓小平修正主义反党集团,刘少奇更是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迫害致死,算不算毛主席领导党中央公然虚构事实的官方谣言?
最近的以两会期间黑龙江双鸭山龙煤集团矿工讨薪事件为例,该省省长陆昊在会议上公然声称不存在欠薪问题,引起集体讨薪轩然大波后,又改口称被下级欺骗,到底是谁虚构事实造谣传谣,造成后果这么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发生这么大的工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媒敢按照新闻本身要求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吗?谁应该对酿成这次工潮负责,是被拘捕的那些讨薪工人,还是欠薪的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造谣、传谣并造成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后果的陆昊省长及其下属,是否也应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由当地警方依法查处呢?
还有近两年才盛行的包括电视认罪在内,官方主要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等,在法院判决前未审先判,配合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舆论围剿。至少中央电视台在涉及7.09律师大抓捕系列案件中锋锐律师所主任周世锋的报道中,从目前已经通过民间组织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披露出来的周世锋“从未认罪”,也不知道自己“上央视”信息看,就涉嫌造假。
在本案涉及的8.12天津大爆炸中,对残留氰化物是否造成后续危害,北京军区参谋长史鲁泽和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先后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相反说法,更是互打嘴巴,“没问题”和“没办法”的矛盾对立统一于谣言:到底是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