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五: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等的内容涉嫌违法(之二)(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须知》第八条中说,“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

很显然,以上表述“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非法的。因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一方面,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印发的《选民须知》关于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前后也是矛盾的。《选民须知》第七条说,“经过各选区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征求意见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而第八条却说,“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印发的《选民须知》中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的两种说法都是非法的。

本观察员认为,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须知》第十条中规定的“选民因故外出等不能参加投票,经选举委员会或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是不明不白、不清不楚。试问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比如有梁溪区的选民在北京经商,525日不能回乡参加投票,书面委托书是由委托人本人书写还是由其他人书写?

本观察员还认为,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须知》第十条中规定的“为了更好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选举结果充分体现选民的意愿,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试问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比如某投票站应到选民2000人,只象征性地设有一处秘密写票的地方,行不行?据本观察员对以往投票的观察,投票活动的组织者使用若干选举工作人员,几乎是同一时间发放选票给选民,在极短的时间把几百张或是几千张选票又从选民手中收回,行不行?

梁溪区位于无锡的市中心。无锡是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民族工业和乡镇工业的摇篮,是苏南模式的发祥地;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若即将进行的梁溪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按照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印发的《选民须知》去做,则产生的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就是非法的。而由非法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梁溪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非法的。同理,由非法的梁溪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梁溪区人大常委会、梁溪区人民政府(包括各局等)、梁溪区人民法院、梁溪区人民检察院都会是非法组织。

若由非法产生的“一府两院”管理梁溪区,就不可能有百姓满意的充满公平和正义的梁溪,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梁溪。

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在其印发的《致选民的一封信》中说,这次选举“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搞好这次选举,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基层政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不是使人读后心情很沉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