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8日星期日,本网获悉:河南访民张淑平,一审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近日,二审河南许昌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律师称此做法值得肯定,但依法应直接改判。
这是近几天,针对访民控罪一审被否决发回重审的几个案件之一。前天,山东丁汉忠案,二审否决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此前被一审判决11年的河南访民冯改娣案,也是二审否决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将在近期重审开庭。
以下是来自【财新网】实习记者罗国平2016年5月8日的报道:
张淑平是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2014年10月,张淑平赴京上访;10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程某某、许昌市魏都区政法委工作人员王某等人,“受单位指派”赴京对张淑平进行劝返时,与张淑平发生撕扯。因此,张淑平被控妨害公务罪,由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后魏都法院认定张淑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毛立新律师称值得肯定,给一审法院纠正错误提供了一个契机。但这一案件法律定性有误,按照刑事诉讼法,应直接改判无罪,而非发回重审。结果导致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该案辩护人之一、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姬来松律师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被告将被判无罪。
该案的焦点之一,是程某某、王某等人的截访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毛立新表示,截访行为并非公务行为。在这起案件中,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方式均有问题。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须为国家公务人员。姬来松律师披露,前往截访的员工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权。其中程某某是退休返聘员工,而王某是合同制政法干警。
一审法院曾将“河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豫信联办”)关于进一步最好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工作的通知”以及“许昌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省联席办《河南省驻京信访劝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工作记录”列为证据。
姬来松律师认为,豫信联办出具的文件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归于无效。他援引立法法规定指,“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保留范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设定。因此,程某某、王某等人的截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姬来松律师指出,作为执法行为,执法者应亮明身份。如果没有穿工作装,就应该出示工作证件。而案发时,劝访者穿的均是便装,也未亮明自己的身份。
该案另一焦点,是客观上是否有妨碍公务的行为发生。原审判决称,撕扯过程中,张淑平将被程某某的衬衣扯破,将王某手部咬伤,并手持砖块威胁砸人,致使劝返工作无法完成。
对此,姬来松律师认为,张淑平实为自卫行为。案发时,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将她拉上车,她是出于自卫才抓住了程某某的衣服。
毛立新律师向财新记者指出,截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妨害公务罪用在访民身上的案例并不太多。对访民一般用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