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七:山西太原法官参选区代表遭遇打压(之二)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二、非法指定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根据《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西华门选区应该划分为多个选民小组,并且划分小组的职责在西华门选区选举工作组。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杏花岭区法院登记选民155人,这155位选民是在一个选民小组还是划分在几个选民小组,连法院的中层干部也无人知道。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杏花岭区法院的选民并没有参加过“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选举活动。很显然,杏花岭区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法定权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七条“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的规定。

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研究《实施细则》发现,谁有法定权力组织选民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在法律层面还是一个空白。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六项职责中,并无组织选民推选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规定。造成这样一种状况,是人为的还是制定(修正)法律时的疏忽?很显然人为的可能性大于疏忽的可能性。

问题是,在一个省会城市的法院进行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时,公然非法进行,我们如何相信这样的法院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

若把杏花岭区法院进行的选举和阎锡山主政山西时的县议员选举做一番比较,结果会是怎样的呢?(待续)。

附件:《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条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