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星期四

浙江金华中院裁定补正又出错,违反常识折腾女权捍卫者(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5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义乌女权捍卫者叶雪青送达(2016)浙07行初77号行政裁定书,称“(2016)浙07行初7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但堂堂金华中院的裁定却一错再错,且越错越荒唐,贻笑大方。

义乌女权捍卫者叶雪青于201586日通过邮寄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举报信,举报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并请求依法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叶雪青。但金华市政府将此举报信作为信访处理,却没有通知叶雪青,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叶雪青向金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中院裁定认为“被告(金华市政府)在收到原告(叶雪青)的举报信后,由金华市信访局交下级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其并无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叶雪青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叶雪青认为:金华中院裁定将举报与信访混为一谈。举报与信访是不同的救济途径。举报是通过揭露违法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或者查处。但信访遵循“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处理。而金华市政府将举报按信访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是想当然而已。况且,金华市政府并没有将其交下级机关处理的事实通知叶雪青;其下级机关也没有通知叶雪青。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应当征求举报人的反馈意见。但金华市政府漠视举报人叶雪青的权利,置之不理,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叶雪青特别指出,金华中院裁定书记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既然上诉期限定为十五日,就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金华中院见到叶雪青的上诉状后,始发现了错误,迫不及待地再次裁定补正,但该裁定的补正却犯了更奇葩的错误,竟然用行政裁定将“行政裁定”改为“民事裁定”,不免贻笑大方。金华中院的错误裁定,不但体现其素质差,而且还折腾了叶雪青。叶雪青还要耗费大量精力在二审中作出该裁定的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