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七:兰州市刘庆元等三公民到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控告、举报永靖县公安局破坏选举(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630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的刘庆元、孟霖和任婧女士的丈夫三位公民,到该省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纪委三家联合设立的专门机构(简称12380监督专线),控告、举报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抓捕公民瞿明学、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代表当局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做了记录,表示尽快向领导汇报。

下面是他们的控告信----

控告永靖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及其破坏选举的联名信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纪委、省人大:

我们是关心时政、关注正在进行的甘肃省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甘肃公民。现紧急向省人大举报永靖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514日,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在兰州举办,对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德刚要求,要严肃换届选举纪律,坚决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甘肃省将组建3个换届风气巡回督察组,分中、东、西三个片区对各地换届风气及其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各市县组织部门也要会同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派出巡回督察组,层层开展督查督导。吴德刚表示,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12380”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乡镇人大换届群众直接参与、社会关注度高、基层矛盾点多、纪律风险点集中的实际,防范破坏选举的行为。

2016620日,在永靖县盐锅峡镇举行的县、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发生了独立参选人刘明学以及他的助选人瞿明学等人被永靖警方抓捕的恶性违法事件。根据公开信息,瞿明学等人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推举刘明学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参选,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了候选人推荐登记,且被列为了初步候选人,但是在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时,刘明学未被列为正式候选人,后决定直接参加选举。故打印了有关刘明学的个人介绍,以及向选民普及选举知识的纸质材料。并向县镇的选举委员会就有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在选举投票前一天傍晚得到县镇有关部门人员约谈。而在选举进行的当天,永靖县警方将刘明学以及他的助选者瞿明学等四人非法抓捕,在投票结束后,释放了刘明学等三人,却以“破坏选举”罪名刑事拘留了瞿明学。
   
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参加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为,但是永靖县警方却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人实施抓捕并且构陷罪名关押,这是极其恶劣的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5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表明:瞿明学等人四号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反而是永靖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立案追究。
   
永靖县公安局在其局长的直接责任下,利用职权,非法抓捕依法参选的候选人和助选人,致使一名独立参选人无法行使被选举权、多名选民无法投票选举独立参选人的严重后果,导致永靖县盐锅峡镇的此次选举非正常进行,永靖县公安局局长以及该公安局已经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我们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控告的宪法权利。

特此联名举报控告。
                     控告人:刘庆元  孟霖  任婧
                     电话:1819425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