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7月28日,本网获悉: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出资2亿9800万人民币,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万人民币,共同立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非法占地,非法建设,并以“新龙生态园启动区建设需要”为由,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电信弱电杆(管)线路迁移协议书》,将启动区的电信设施搬迁。其实是对电信设施的破坏。
2 01 4年1 2月2 9日,刘春华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了宽带移机手续,并当场支付手续费、移机工料费共计2 2 4元,同时,营业厅工作人员也出具了发票和业务交易凭证。但此后,刘春华方多次至电信公司营业厅催促办理移机业务,其无故推脱。
刘春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信公司立即办理电信宽带移机业务。
庭审中,电信公司拆迁辩称“刘春华住所地已被纳入拆迁范围, 周围电信设施都已移除,不符合移机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已在事实和法律上无法履行”。刘春华的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首先,本案不存在拆迁。电讯公司没有出示本案存在拆迁的文件,而刘春华方已经有证据证明拆迁不存在。电信公司以不存在的拆迁作为不履行移机的理由,实属荒唐。其次,电信公司所谓“周围电信设施都已移除,不符合移机的条件”是以拆迁为条件的。但本案拆迁并不存在,故电信公司不履行移机义务是毫无道理的。在没有合法拆迁的情况下,电信公司将“周围电信设施都已移除”是一种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电讯公司坚称“拆迁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因此合同无法履行是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故刘春华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费用”。刘春华代理人认为,电信公司信口开河:
拆迁与征收是不相容的概念,不能同时并存。本案既不存在征收,也不存在拆迁。故电信公司所谓“拆迁征收属于政府行为”系无稽之谈。故电信公司不履行移机义务,根本不是什么征收拆迁行为,而是擅自与常州龙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拆除电讯设施造成的。
电信公司一再强调“整体协议搬迁就是属于政府的一种征收行为”。刘春华代理人再予以反驳,指出电信公司犯了低级错误,因为“协议搬迁”系民事行为,而“征收”是政府行为。电信公司所谓“整体协议搬迁就是属于政府的一种征收行为”等于是说,民事行为就是政府行为,何等荒谬!
案经一、二审皆判刘春华败诉。刘春华不服,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春华认为,原一、二审对区政府设立公司与电信公司《电信弱电杆(管)线路迁移协议书》,将启动区的电信设施搬迁。其实,就是对电信设施的破坏。但一、二审法院竟然避而不谈,更没有交有权部门处理,实属枉法。刘春华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 01 5)天商初字第1 32 6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 01 6)苏04民终1 5 4 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再审。